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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新“监察院”有为有守 立下澄清吏治典范

2008年07月07日 10:4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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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立法院”完成监察人事同意权的行使,停摆三年多的“监察院”即将在八月一日恢复运作了。台湾《中国时报》社论说,我们一方面在此表达祝贺“宪政”回归常态,另一方面也要针对“监察院”行使职权的方向提出善意的提醒。 

  社论寄语新科“监察委员”,经历了政党立场杀伐的洗礼,千万不要陷入同样的政治情绪或政党情结,仍应一本初衷,依据“宪法”规定超出政党,独立行使监察权。新任“院长”及“监委”们既背负着高度自我期许的使命感上任,为“监察院”重建生机,务请善加掌握监察权的职掌与尺度。 

  社论指出,此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拍蚊子与打老虎的选择。“监察院”常被讥讽为不敢捋虎须的蚊子院,新官上任,或许对于力擒老虎,跃跃欲试。“监院”打虎,固然万民期待,但请注意,“监察院”是由廿九位“监委”组成的常设机关,任期六年,如果只是为了打虎而设,不可能需要如此众多的常设打虎英雄在位,真的需要人人打虎六年,政务官不知道是隳败到何种境地才克臻此?常设的“监察院”必须是打虎拍蚊,不可偏废。政务官领头犯法固然可恶;基层的赃官酷吏,可能更是升斗小民不堪苛政的源头。整饬敛财贪污,防止侵犯人权,就是“监察院”秋毫舆薪、不分巨细皆有察鉴的两大重点工作。 

  二是工作重点在于整顿官箴,不在导正政策。弹劾、纠举、纠正三权,本有轻重之等差,不是平行的分类。因为“监院”不是政治部门,又不是民意机关,不该随意介入干预应由民意政治部门主导的职权。“监察院”依“宪法”应过问的是违法失职,失职其实是轻度的违法。不是先有违法失职,“监察院”毫无过问政策的基础;即使确有违法失职,“监院”该问的还是违法失职,不是政策正误的评价。官吏违法失职情节严重者,则应提出弹劾,送请“司法院”惩戒;轻微者,则向其长官纠举或提出纠正。如果只将注意转向政策是否错误的衡量,那反而是“监察院”违反“宪法”矩限的失职行为了。 

  “监察院”可说是“宪法”上追究公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也就是发动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的“宪法”部门。由于“司法院”行使惩戒权之审判机关迄今尚无合“宪”的组织立法而未完成其架构,以至功能不彰,也就影响了“监察院”弹劾权的有效行使。其解决之道,绝不是改变制度交由“监察院”掌理惩戒审判权,那将使得监察权本身失去应有的制衡机制,而是应由“立法院”加速修正公惩机关的组织立法,使之合乎“宪法”要求。同时,更应彻底检讨为何既有独立的“监察院”存在,为何不依“宪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刑惩合一,而仍采刑惩分立的现制?只能追究较轻的行政法责任,而不能同时追究较重的刑事责任,其实也是监察权难以伸张的重要原因。刑惩分立必然使得公务员一个违法行为受到两次究责程序的惩罚,本身亦不符“一行为不二罚”原则的要求,刑惩分立在实务上只要“监察院”与检察官的调查结果不一致,就会同时伤害两个机关的信用。乃是现行法制上的一大设计盲点,很可以趁着“监察院”回复气象时彻底翻修制度。 

  社论最后指出,重振监察权,过犹不及,我们期待王建煊领导的新“监察院”,有为有守,为其当为,立下澄清吏治的典范。

[责任编辑:张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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