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当选人马英九就职之前,陈水扁政权使出“三光政策”,又有油价摆烂,苏花高突然转向,及鐽震案、阳信案等不可思议的举动,甚至传出“总统府”添购了五十七台碎纸机。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的社论指出,惩前毖后,“立法院”为此正就“总统副总统”交接问题制定专法,以为防制。
其实,当局交接的各方面,包括人事、预算、政策以及档案机密,现行法律皆有规范,实无必要再立什么专法。现今当局交接之际发生的种种怪现象,皆是现当局不守法的问题,而非法未规范。现当局若在移交时发生差错,当然须负起法律责任,不会因为下台即了事。
社论说,以人事问题而言,政务官随政党进退固不待言;常任文官则受“公务人员升迁法”的规范,不容任意调迁。依该法规定,文官的升迁有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各机关皆须依法定标准编造顺序名册,送审议委员会评定;如办理人员有违法行为须受惩处。民进党政务官违法安插亲信,惩处于他无关痛痒;但配合办理的公务员则逃不过惩处,不可赔上自己的前途。文官依法受保障,本来就应避开政治争议,并拒绝上级的违法命令;亦唯有如此,方能建立当局稳定健全的文官系统。
预算及政策则为一体之两面。实际运作上,须由当局制定政策,编列预算,再经“立法院”同意,方得据以执行;且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预算,“大法官会议”认定为“措施性法律”,亦须依法执行。“预算法”并规定:各“机关”预算须按计画和进度实施,并将实际状况逐级考核送“立法院”备查,不得提前支用。因此,若确有将预算提前花光的行为,就是违法,应负法律责任。
至于当局档案机密部分,“岛内机密保护法”及“档案法”都有明文规范公务人员于移交、离职时,保护、保管以便完整移交的义务;如有故意销毁或不依程序销毁的行为,均须负刑事责任。因此,所谓五十七台碎纸机的传闻,不论真假,只要将来就文号查对,发现无故失踪情形,则现今行事者都要负刑事责任。即以陈水扁“国务机要费”弊案涉及所谓“南线专案”的文件而言,既然陈水扁宣称已依“大法官”解释补核定文号,并向“法院”要求返还,则显示已成为前述“岛内机密保护法”及档案法规范的对象,陈水扁必须原案移交,倘若故意销毁,依法即须承担刑事责任。
社论指出,所以,从当局交接的各方面看来,法律均已有规范,问题只在现当局是否守法而已。倘若未来新当局就职,发现其中涉及不法,当然就要依法究办。尤其是值此过渡期,若真的发生渎职舞弊,如违法金援特定机构涉及图利、购机涉及回扣等等,那更是贪渎弊案,除了由“检察官”依法侦办,更无其他处置可言。
另外,若真的因“总统”改选制定交接专法,其在“宪政”上的意义亦须探讨。因为,在“修宪”删除“立法院”对“行政院长”同意权之前,“大法官”会议于释字“三八七”、“四一九”号等解释中,均一再强调“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立法院”换届改选,“行政院”必须总辞;“总统”改选,“行政院长”只是礼貌性辞职,如何处理则是政治问题而非“宪法”问题。但在“修宪”删除“立法院”对“行政院长”同意权之后,“大法官”的解释却未就此问题再表立场。换言之,当局交接,本来应该是“立法院”改选后的议题,而非“总统”改选后的议题;“修宪”后却变成暧昧不明。如今,若因“总统”改选制定交接专法,涉及前述当局换手交接范畴,等于以“立法”将此不明地带确定下来,将使“宪制”进一步朝向“总统制”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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