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国时报》今天的小社论说,如果有人仔细看了选举公报,会发现在两个“公投”案之下,都附上了行政机关的意见。这边夸民进党的“讨党产公投”多么多么好,那边批国民党的“反贪腐公投”多么多么差。想想,好像不太对。
虽说这是依据“公投法”的规定,但实在有很大争议空间。“公投”,是要征询民众意见。所以,只要成案,都有权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诉诸选民。提案有没有道理,让它们自己向民众说个清楚。
当然,如果提案太离谱,可能造成日后执行困扰,列上行政机关的意见,也是有参考价值。问题是,现在“公投”已经成了选举工具,行政机关加注的意见一面倒,洋洋洒洒刊登在选举公报上,会让人有行政部门成了选战打手的感觉。
小社论指出,“公投”的原旨是要听取民众意见,行政部门的臧否(编辑:zānɡ pǐ ,评论),明显试图影响民众对“公投”的好恶,但人民在“公投”上的意见表达,又应该是行政部门应该遵循的。因此,行政部门如此立场鲜明的意见,以及试图影响选民的动作,是对人民“公投权”的侵犯。
坦白说,现在滥用行政权的状况,简直不输威权时代,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严重折损。“法务部”对“反贪腐公投”的“欠缺合法性及必要性”评语,大概不会见诸对“入联公投”案,即使后者的必要性也很值得商榷。这样的加注意见,摆在号称代表民主的“公投”上,相当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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