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联合报》近日刊文称,台湾“最高检察署特侦组”轰动登台半年多,侦查行动热闹有余,究其实,却未表现出异于以往的检察新文化及新风范,反而清楚暴露检察系统过往的病征。
文章指出,各界期待特侦组成立,不过是等待一个能和当权说“不”的检察头子,由他带领兼有部分“司法”性格的检察官,放空官位和利益,为人民办案。可惜,理想禁不起现实考验,通过“立法院”同意权的“检察总长”,放不下“立法院”的人情,也放不下和高层的关系;一上任,就因和黄芳彦的夜宴事件,丧失了足以“威吓天下”的凛然正气。
少了这股气,“总长”彷佛消失般,难得出面讲话,更不敢讲重话。于是,当特侦组遭“首长特别费”案缠身,“总长”竟像个局外人似的消失无踪,不敢谈统一见解,无法解决不起诉后的再议争议,看不出“当家”的样子。
挣不开政治性案件的包围,连民生有关的“囤积”案件,都消耗了特侦组的名器。在“特别法”废除后,囤积已很难构成刑罚,就算是特侦组,又能奈何?这种配合政策演出的案件,并非一定要特侦组出面不可,特侦组却被推到最前线,大家长一样默默承受。
少了昂扬抬头、适时说不、就案件论案件的气魄,特侦组还剩什么?不过是一般检察署的复制品罢了,何“特别”之有?而且,若行政力量可以随意动摇特侦组的意志,那么,要控制一个组,反而比控制全台各地的检察长、检察官来得容易,不是吗?
成立特侦组,所为何来?未成立特侦组前,一个地方的检察官就可以传讯“总统”,一个高检署的检察官就敢于起诉“总统”;成立特侦组,原是要加强对检察总长的保障,建构出更无惧外力的侦查小组,实际运作起来,怎么全变了样?
文章最后表示,制度在于人的实践,当人失去理想,甘被现实操控,制度自然就会变调。特侦组是检察官向上提升声望的产物,特侦组的荣辱属于检察官全体,如今这种表现,需要检察官们好好把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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