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预算中心最近针对由“行政院劳委会”职训局所代管的“就业安定基金”经费使用情形,出炉一份报告书,指出由于相关法规对基金用途规范宽松、主管机关又管理不严,以致变相成为各“部会”行政经费不足时的替代财源。预算中心指出,此举不仅有违“预算法”,更是慷劳雇之慨,进而要求“审计部”主动调查纠正,并追缴遭挪用的相关经费。
台湾《工商时报》今天的社论说,综观预算中心的这份报告书,就个案而言,“就业安定基金”如此遭挪用,的确有许多值得检讨、改进之处。不过,更值得正视的,此一个案在整个行政体系中并非孤例,毋宁只是冰山一角,其中涉及行政权的便宜行事,对“立法”部门预算审议的漠视回避,以及缺乏依法行政的专业伦理,才更值得关注。
以“就业安定基金”经费遭包括“内政部”、“青辅会”、“卫生署”、“劳委会”,甚至“经济部”等单位挪用的情况来看,主要是因为各单位的预算编列不足,或者是预算遭“立法院”删减,于是巧立名目,转而向“就业安定基金”申请经费补助。这样的行径,在各行政单位来看,由于申请到的补助还是用于公务,既然是公款公用,似乎并无不当,不过,有待辨正的是,公款公用并不等同于公款法用,如果不做严谨明确的区隔认定,不仅有违法之虞,并易滋生流弊。
社论指出,“就业安定基金”公款遭各“部会”挪用,最直接的问题是它意谓着违反了“就业服务法”等相关法规范。原来依就法律法规,授权当局向外劳雇主开征就业安定费,其用途应为“加强办理促进就业”、“提升劳工福祉”及“处理外国人聘雇管理事务”。但实际运作起来,各“部会”向“就业安定基金”申请的补助案,主要却是弥补原业务行政经费不足,甚至夸张的如“内政部”警政署原规划办理全面拨发外侨居留证防伪芯片案,也巧立名目的向该基金申请补助,俨然把“就业安定基金”当成提款机。
在这个所谓公款公用的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其一是巧立名目挪用基金公款。其二是违反相关法规,因为各“部会”办理经常性业务经费不足,解决的办法应是动用预备金或追加预算,而不是把本应专款专用的“就业安定基金”挪移弥补正常预算不足的坑洞。其三是就经费预算遭“立院”删减者,如果转向“就业安定基金”寻找替代财源,其实也意谓着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不尊重,并使“立院”的预算审查制度形同具文。其四则是外劳雇主除了要缴交就业安定费之外,本来就还要依法缴税,按理说行政体系的正常业务应由年度预算支应,就业安定费则应专款专用,而今“就业安定基金”不只要支应法定用途所需,甚至也要负担行政部门例行业务所需,除了是慷劳雇者之慨以外,更可视为是对劳雇业者剥两层皮了。
社论认为,“就业安定基金”如此的遭挪用,检讨起来当然和相关法规对基金用途规范过于宽松有关,让各“部会”可以巧立名目把基金当成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时的提款机。同时,“劳委会”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虽然设有监理会负责审核,但审核把关显然并不严谨,甚至连“劳委会”本身也来申请争食,以致出现球员兼裁判情形。再加上有关该基金的经费运用情形,以及监理会的开会记录,并未依信息公开法上网公布,虽屡经“立院”预算中心提醒,“劳委会”仍未改进,自然难逃外界黑箱作业的质疑,实属有亏职守。
社论最后表示,“就业安定基金”管理运用所出现的诸多违失,在整个行政体系上来说其实并非孤例。同属“劳委会”主管的劳保基金、劳退基金之管理运用,是否透明且未遭挪用,也存有检讨空间。另外一个周知的事例是当局发行公益彩券的收益,依法本应提拨一定比例给予各地方政府专款专用于社会福利照顾,但不少地方政府却因而减少正常预算中社福经费的编列,同样是公款遭挪用而非法用的显例。扩而言之,各行政部门依不同名义成立的基金不知凡几,这些基金成立之初无不标榜要专款专用,但是否经得起检验,看来“审计部”和“立院”有必要连手加强查察,否则不只是逃避“国会”的监督,更将成为衍生流弊的行政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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