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重在制度设计

时间:2015-07-01 09:27   来源:中国网

  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外交上奋发有为,战略指导性和发展联动性明显加强,以“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最为突出。不久前,经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国内外舆论高度期待的“一带一路”规划终于掀开了她神秘的面纱。正如其名字所强调的那样,这个规划更多属于未来的“愿景”和“行动计划”,还是一个大概的框架思路,并没有形成成熟的“路线图”。尤其是在对外关系层面,既没有明确提出“一带一路”的最终目标,也没有讲清楚中国的战略意图,只是泛泛强调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全方位推进务实合作,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因此,在愿景和行动计划出台后,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是,“一带一路”的抓手是什么?应该从何处着手呢?

  一、重项目,更重制度

  自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伟大构想以来,在国内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尤其是各个地方政府十分积极。在2015年的地方两会中,31个省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一带一路”,积极参与、主动融入成为各地的共同态度。其中,许多省份明确了本地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角色和定位,例如,北京提出立足国际交往中心定位,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广东提出“争当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排头兵”;海南提出“打造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战略支点”等。很多人把“一带一路”更多理解为“优惠政策”或“重点项目”,认为“一带一路”是一个世纪工程,意味着一系列投资庞大的工程项目,中央政府必然给予众多“优惠政策”,只要参与其中,就能获得难得的发展机会。很多地方省市之所以如此积极地参与到“一带一路”中,就是看到了“一带一路”战略蕴含的巨大发展机会,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拨款项目。

  三十多年前的对外开放是以“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驱动的,设立特区,争取政策,运营项目,成了各级政府习以为常的执政思维。因此,在理解“一带一路”伟大构想时,很多人也就习惯性地认为这是新一轮“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的启动,很多省市自治区都希望在这一个大工程中分得较大一块蛋糕。毫无疑问,作为一项宏伟的世纪工程,“一带一路”的确需要一些规模庞大的工程项目,包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策调整、项目规划等众多内容。然而,这些项目在性质上不过是一些“示范项目”、带有引导性的“种子工程”,不是以对外援助为核心,更不是所谓的“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这是由“一带一路”的基本区情所决定的。

  与三十多年前的那一轮对外开放强调开放东南沿海地区不同,“一带一路”在强调全方位开放的同时,更侧重东北、西北和西南内陆地区和沿边地区的对外开放,特别是侧重与周边发展中国家的互联互通。东部沿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是一场优势资源配置的重组,只要设计好重点项目,搭配好优惠政策,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人才、服务、信息等生产要素就会在这些地区聚集,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很容易就能够实现。然而,对“一带一路”所覆盖的广大内陆地区和沿边地区而言,幅员辽阔,人烟稀少,基础设施落后,信息闭塞,经济地理学规律决定了这些地区并非是资金、人才、服务所青睐的地区,重点项目和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很难形成“增长极”效应,任何资金注入和人才投入都可能陷入亏损运营的“无底洞”。因此,“一带一路”建设不应延续以往的“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驱动模式,必须另寻其他思路和抓手,制度创新应该是破解“一带一路”难题的关键,主要基于三点理由:

  首先,制度创新是治理“马太效应”的“转换器”。受经济地理学规律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马太效应”。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都遵循经济资源和要素向沿海地区集中的规律,“一带一路”既要善加利用“马太效应”,让资源和要素配置实现向沿线地区汇集,也要善于治理“马太效应”,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制度梯次搭配,让发达地区和沿线中心城市建立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经济示范区”、“金融创新试验区”等制度体系,塑造带动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增长极”效应。同时,赋予内陆沿边地区更大的自主权,在跨境经济合作区、人才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管理制度等方面给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

  其次,制度创新是增强地区发展吸引力的“发动机”。“一带一路”尽管是由中国倡议,但绝非中国一家之事,也超出了中国国家能力所及的范围,需要沿线国家共商、共建、共享,在本质上是一种国际公共产品。在全球化时代,一切资源和要素都奉行“用脚投票”的自由流动原则,哪里的制度环境好,该地区的国际吸引力就强,资源和要素就往哪里集中,地区发展就获得了强大的动力。因此,“一带一路”的成功,从根本上取决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吸引力,取决于沿线地区的制度是否实现了创新,只有依靠制度创新,释放制度红利,才能真正给“一带一路”安装上强大的“发动机”,带动“一带一路”强劲延伸。

  再次,制度创新是推进机制化整合的“催化剂”。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是缺乏合作机制,而是合作机制过多,甚至出现“制度过剩”的问题,除了大量的双边协调合作机制外,还建立了上海合作组织(SCO)、中国-东盟“10+1”、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亚洲合作对话(ACD)、亚信会议(CICA)、中阿合作论坛、中国-海合会战略对话、大湄公河次区域(GMS)经济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CAREC)等众多多边合作机制,在沿线国家已经形成了密密麻麻的机制化网络。如何依托“一带一路”的构想,通过制度创新,推进现有双边、多边以及次区域、次国家层次的众多机制实现互联互通,也是“一带一路”努力的重点方向。

  二、关键在于制度性互联互通

  重视“一带一路”的制度创新,关键在于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性互联互通。相比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制度性互联互通更为根本。因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均有着古老的文明,语言差异、民族差异、宗教差异、国情差异等导致在价值观念、组织体制、运行机制甚至微观的管理规范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着深深的鸿沟,还有很多看不见的习俗、规范和惯例等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民众内心深处,要想克服这些制度性障碍,打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互联互通,让资源、要素和信息等在这一共通的平台上得到充分释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制度性互联互通的前提是信息互联互通,没有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制度性互联互通就缺乏前进的动力。由于上一轮全球化主要是依托海洋展开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获得了信息资源的优先配置,驱动沿海城市之间通过互联互通建立起了信息联动的网络和平台,全世界大中城市之间的“信息鸿沟”已经大大缩小,无论是巴黎的时尚风情,还是纽约的资本市场变动,都会以即时联动的方式迅速传播到世界各个城市,所有城市只要参与这一网络,就能立即被此种强大的信息磁极效应所驱动,实现资源的世界范围优化配置。然而,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说,大多数国家属于内陆地区,是全球化浪潮的薄弱环节,也是信息互联互通的薄弱环节,互联网的普及率较低,彼此对对方的了解也十分初级,不仅风土人情十分陌生,就连山川地理等自然风光也所知甚少。因此,在推动制度性互联互通之前,首先要推动交通、通讯和能源等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通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天堑变通途”,通过一些关键项目、关键节点和关键工程打通彼此联系的障碍,为推进制度性互联互通创造必要的前提。

  在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础上,首要的是建立通常的信息流动和管理制度。信息沟通和管理制度是制度性互联互通的首要环节,决定着其他制度性互联互通的成败。随着一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大项目的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也会变得更加迅捷,一些好的合作项目固然可以更加便利,但也会使得一些安全威胁和挑战变得更加紧迫。比如在中亚地区的基地组织等恐怖主义势力,在基础设施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之前,要想到其他国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需要跨越高原雪山,交通十分不便利,恶劣的自然条件限制了恐怖主义活动的破坏力。随着交通和通信基础设施的改善,也会让这些势力开展恐怖活动变得十分便利。为了有效管控信息流动带来的挑战,需要建立“一带一路”信息管理制度体系,对一些关键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可能的影响提前做好预判,加强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建设,确保“一带一路”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出来。要重视建立不同驻外机构之间信息共享体系,注意了解各国的项目合作意向等信息,跟踪反馈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建立“一带一路”大数据库,通过数据源收集、编码、加工以及系统化,实现数据信息的同步化和全覆盖,作为推动“一带一路”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大的数据信息支持,避免发生误判和被动。

  在加强信息共享体系基础上,还要重视加强不同国家在同一领域中的管理制度与规范的衔接,尤其是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把抓落实放到与制定建设规划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督促检查工作作为重要的保障措施贯穿于推进实施“一带一路”的全过程。在不同议题领域,各国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千差万别,对“一带一路”建设造成极大掣肘。在制度性衔接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要提醒相关公民、法人和企业注意做好前期调研,主动适应制度性落差,防止陷入“制度陷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府和管理部门要做好制度性互联互通的对话和沟通,不断缩小制度性差异,降低交易费用,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提供顺畅的制度体系。以铁路管理制度为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仅轨道标准不同,管理制度和规范也存在很大差异,如何实现“书同文,车同轨”本身就是一个极其艰难的事情。要切实重视不同制度的差异,在合作共赢的精神指导下,推动建立共同管理制度体系。

  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已经存在大量的区域合作机制倡议,有些机制已经开展了很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推动“一带一路”制度性互联互通,还要求推动现有不同机制之间的相互包容,特别是在不同机制之间搭建沟通和衔接的平台,防止不同机制之间彼此冲撞,造成更加严重的政治后果。同时,由于机制性互容本身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和权力因素,需要谨慎对待,要加强实施情况的跟踪情况,实时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客观、系统、科学的原则,采取点面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式,从各方面对进展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效益进行评估,采取循序渐进的防止推进体制机制相互适应,最终推动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和一系列合作机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深度合作创造条件。

  三、如何推进制度性互联互通

  推进制度性互联互通涉及到复杂的利益问题、权力问题以及深刻的社会文化因素,非朝夕之功可以实现。在推进制度性互联互通时,要着眼于长远,采取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方针,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逐步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性互联互通,为推动彼此合作扫清制度障碍,创造合作动力。具体来说,可以采取走如下三条道路:

  一是包容式互联互通。作为一个包容性的开放平台,“一带一路”制度性互联互通可以采取在不否定沿线国家旧的制度基础上,通过设立自由贸易区、经济开发区、跨境合作区等多种形式,建立一些实行新制度办法的“制度特区”,通过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在探索新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信任,比较优劣,以新制度包容旧制度的办法来实现制度性互联互通。其实,划设若干实行新制度的制度特区,也是原有制度体系对新制度的包容,此种包容也不是采取“鸵鸟”态度,而是存在着制度竞争,如果新制度体系在实践中证明充满活力和竞争力,老制度就会逐渐丧失其影响力,逐渐为新制度所替代。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通过设立经济特区和若干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方式,开展制度创新实验,最终推动整个制度体系从老制度向新制度的转移,就是一个重要的发展经验。

  二是嵌入式互联互通。与包容性互联互通强调“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同,嵌入式互联互通更强调在现有的老制度体系内嵌入新功能系统,所有的制度框架、具体规范和管理人员都不做任何变化,不改变现有制度的基础,而是在现有制度体系内嵌入一种新的制度功能,尝试采取“老人新角色”的办法,在一些新增的问题上设置新制度。表面上看,随着“一带一路”的贯通,原有的人马和制度规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在原有制度体系和人马队伍中赋予了一种新的功能,使得老树发新芽,利用原有的制度体系履行新制度功能。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铁路管理体系中,可以不动摇原有的制度体系和管理队伍,但在跨境列车这一个议题上实行特殊的新制度规定,探索一站式通关的管理体系。此种做法在没有触动原有制度“奶酪”的前提下,探索实施了新制度规定,也是解决互联互通的一个办法。

  三是转化式互联互通。相比包容性互联互通和嵌入式互联互通,转化式互联互通就具有革命性,此种做法就是要求将原有的制度转化到新制度体系之中,将就有制度体系的框架彻底抛弃,而保留一部分习以为常的具体制度,将老制度转化到新制度体系中,成为新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制度变迁的稳定性而言,革故鼎新固然可以带来制度性飞跃,但往往社会经济震动大,溢出效应过大,可能会激发严重的社会政治后果。因此,将一些仍然具有生命力或者有着根深蒂固传统的制度成分进行保留,转化为新制度体系中的特殊安排,以此来实现宏观治理框架的革故鼎新,而保留微观制度规定的延续。

  总之,正因为制度创新蕴含着诸多优势,“一带一路”完全可以以制度创新为抓手,走一条制度驱动和创新驱动的发展新路。更重要的是,应该挖掘沿线国家和社会文化和文明深处的智慧,缔造比现有欧美主导的地区制度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新制度体系,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区域治理体系和全球治理体系的“第二次文艺复兴”,充分焕发数千年“丝路文明”的活力和潜力,从而找到一条互尊互信之路,一条合作共赢之路,一条文明互鉴之路。这才是“一带一路”伟大构想的最终诉求所在。

 

编辑:李杰

相关新闻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