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广州市纪委书记王晓玲在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现场会上披露,广州已在市区两级全面推开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以科技支撑反腐败”,目前该系统已经覆盖拓展至包括交通管理罚款在内的全市80%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王晓玲同时公布了去年年底的监督结果——“执法异常率”达21.59%,“这个数字表明,每5张罚单,超过1张‘越权’”。
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感到很高兴,尤其是这样的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还包括了交通管理罚款在内——这一块的“执法异常”太多了!我自己就在网上吐过槽,前段时间南沙一段下坡路限速40公里也闹得沸沸扬扬,这些不都是典型的“执法异常”么?
但我的高兴很快就陷入了困扰:绝大多数的“异常”,原来不是处罚过重或不当,而是处罚程度偏低。按照王晓玲的说法,“这当中就有产生贪污腐败的可能,就有产生权钱交易的隐情。”“都是执法者在违法,让人触目惊心!他们明明知道处罚权限在哪里……”看来,我先前是空欢喜了,吐槽也自属废话。
不知是媒体报道太过简短还是我的理解能力太差,总之我一时半会无法捋清这中间的思维逻辑。费了半天劲,得出这么一个结论:有背景有关系的处罚就轻,也就是所谓“执法异常”、“触目惊心”;反之,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的,处罚就重,比如南沙那段限速40公里的下坡路。
不管是“越权”导致的处罚程度偏低的“执法异常”,还是“可怜的老百姓”最经常遇到的动辄得咎、处罚过重,我觉得都属于公权力对公众权利的侵犯:该处罚的你不处罚,那受害人的权利如何伸张?动辄得咎、偶语弃市甚至腹诽获罪,公众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之所以出现公权力对权利的肆意侵犯,我觉得跟我们的某些权力运转架构相关。在现代社会,权力都是基于权利、因为权利、为了权利而产生、运行,一切从权利出发、一切落脚到权利。但中国社会还处于转型当中,尽管人们的行为动力、价值标准早已有了权利的表达,但社会生活的权利确立还远远未臻于完善,在某些公共权力行使时,还带有历史遗留的鲜明的独尊特征。此种异化的特征的大一统特性与现代个体性权利针锋相对、势如水火,所以为了维护此等权力,就难免会出现消解、打压权利的现象,侵权甚至有了“正当性”的理由。而某些当位者顺应此种“体制”逻辑,上下其手,通过对他人权利的侵夺而中饱私囊,就出现如王晓玲书记所说的“执法异常”。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继续发生呢?王晓玲书记说“干部没权就安全了”。我觉得要干部没权,就得公众有权,只是这个权不是权力,而是权利,也就是将公众的权利作为最高价值,并通过制度来加以保障、体现、落实,让权力服从权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干部没权”,他们也才能安全。否则,任凭一切,从朱元璋的“点天灯”,到现在的所谓“高科技”,都未必顶用。(曾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