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常回家看看”在争议声中迎来了实施的一天,其实任何一个社会老人和小孩都是弱势群体,都需要社会和法律予以特殊保护,当法律可以规定10岁小孩不能单独留在家中时,“常回家看看”入法也就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快,空巢老人比例越来越高,老人的精神慰藉需求越来越大,因而以法律来保障老人的精神需求也合情合理。
但法律一旦规定了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就不能再任其流于形式,否则对法律的公信力又是一次损害。然而,就目前而言,要想让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得以实施,恐怕还面临着几个操作上的难题:
其一,用什么来度量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是一年一次,还是半年一次、一月一次?不同的距离,“常”的度量是否也有所不同?比如说,父母在北方而子女在广州的,和父母在海南而子女在广州的,两者间的“常”都是同样的标准吗?这就要求倘若真有老人将子女不回家看望告上法庭,法官应有个相对统一的判决标准。
其二,中国父母向来是最体谅子女的,即便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父母也大多以一句 “工作要紧”而不会撕破脸皮,因而依人之常情,很少会有父母因为子女不回家看看而将子女告上法庭的。以此而言,这一法律规定有多大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还要看父母对子女是否真能狠得下心。
其三,多数时候子女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老人,而是根本抽不出时间回家。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 “有假难休”的困境无疑是困扰国人的最直接难题,因而如果不从制度上保障员工的休假权,所谓的常回家看看也就很难做到有法必依。很多时候我们缺的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执行力。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美好愿望别又成一纸空文。(子在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