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因学习迟到、早退、缺席,被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绩效工资;激情考核要求党员干部自主申报个人激情指数,群众测评,现场公布,激情指数低者被问责;把对配偶的“忠诚”或对父母的“孝道”列入干部考核等;近来,各地管干部的新提法和新做法频出……给人眼花缭乱的感觉。
这样严格要求和管理干部的本意是好的,有些在短期内也可能会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我们特别想提醒,各地如此要求干部,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比如,对工作是否有“激情”或对爱人是否“忠诚”,是《公务员法》有了细化或带情感的新规定?应该没有。而且,这种管干部的做法也一定要经过合法程序,如人大任免。说到底,就是对干部无论如何管,如何提升,再“激情四溅”,也不能溅射到法律之外,这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所以,有人可能会误认为,依法行政仅是指行政机关服务于公民的基本原则,与管理公务员的关系不大。这样认识有些片面,国家公务员也是公民,同样享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其管理,哪怕是“为他好”或“严要求”,或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等,都同样必须依法行政,出台新规定要有法可依,特别是不能有明显的违法“硬伤”。比如,此前把复杂的依法行政管理异化为简单的不知法律出处的“一票否决”,到处滥用,弊端明显,受到批评。可在现在新出的一些招数中,仍有其身影,不过换了说法,如越来越多的“一律”。实际上,对这些工作的评价及责任追究,相关法规、纪律都有明确说法,只要能做到违法违纪必究,执法必严,相关责任人自会受到相应处理,也不必频出新提法和新招数。
我们强调,对干部管理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越权或违法施政。这是因为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当然包括各级干部)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包括对公务员本身)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全体公民的遵守法律,社会才能走上法治的正常轨道。对干部“无法可依”或即兴式管理的弊端和危害,我们可谓教训深刻。
即使,在现有法律或制度框架不能解决一些干部管理问题,只能靠赋予更高领导或机构行使权利,这也是暂时的或偶尔的,从根本上说,还是需要修补和完善相关法律,如修订《公务员法》,提高对法律的执行力度,坚定不移地依法行政。看看现在频出的新招,多是上级管理下级,一级管理一级,一些上级自设的考核标准或自创的激情评定还特意把自个或某一级别领导除外,手电筒只照下级,这就更有问题了。管干部不能再突出和强化人治色彩了,惟有依纪治党、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维护法纪、管好干部、用好干部和有益民生。 (江苏 顾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