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值得推广

时间:2013-04-09 13:39   来源:法制日报

  据法制网4月7日报道,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福田区打造的人民调解新模式,颇具创新特色的“福田模式”已经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并得到不少法学界人士的高度评价,甚至被列为国家级研究课题。

  深圳市福田区近年来利用辖区内丰富的律师服务资源,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引进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室,全天候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这一模式不仅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服务质量问题,还大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拓宽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人民调解属于贴近基层、接地气的低端法律服务,低端法律服务同样可以实现专业化和优质化,同样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运行。

  “福田模式”最大的特色是政府采购调解服务。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而不是政府直接供给服务,政府仅仅是公共产品的采购方和调解服务质量的监督者和考核者,这既理顺了政府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基层政府减负。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按照“以事定费,购买服务”的供给模式,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中标律师事务所派遣法律专业人员进驻人民调解室担任专职调解员,经区司法局考试考核后持证上岗。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拓展人民调解这一模式打破了“养机构、养人、办事”的瓶颈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淀加重行政成本的困局,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高了专业服务质量。

  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程度高也是“福田模式”的一大特色。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调解工作,提高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律师事务所这种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专业化社会服务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性结合,创造了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将律师事务所引入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利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和职业优势开展调解工作,优化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提供了调解服务质量水平,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人民调解过度“行政化”和过度“民间化”的缺陷,提升了调解的中立性、专业性、规范化和法律性。

  坦率地讲,目前不少地方搞的人民调解的所谓“创新”,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是对传统调解模式的重新包装,没有脱离政府操控过度行政化或者过度民间化的调解模式。政府对调解的过度介入,容易影响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而完全民间的“和稀泥”式调解也难免会淡化调解的专业性和法律性。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形式值得推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存在,在我国尚属于方兴未艾的阶段。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在养老、慈善、教育等涉及民生的服务领域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是一种成熟可行的方式。法律服务不可能完全由政府大包大揽,法律服务必然由传统的无偿义务公益服务转为由政府买单的收费服务。

  无偿服务难以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难以维持长久,难以保障服务质量,由政府买单的尝试符合市场经济需求,体现了对法律服务的尊重,可以实现多方共赢。一方面,律师以专业服务参与调处基层重大、群体性敏感事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解决各种纠纷,减少和避免传统的暴力、上访、围堵等方式,降低社会维稳成本,有利于地方政府集中精神抓改革和发展;另一方面,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也可以提高基层依法管理水平,夯实基层社会管理基础。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可谓大势所趋,建议将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和序列,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依法有序进行。

  基层政府为公共法律服务买单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气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和大力推广。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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