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我国首次发布《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人姜伟还就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正义的有力举措。因此,广受社会各界的瞩目。
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公布,使国际社会和广大民众进一步了解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步骤、进展以及相关领域的现实改革状态。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社会对司法改革的迫切期待以及在推动制度性改革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改革主导者的思路等。从现实情况看,事实上,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所有社会改革,其实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改革从来都伴随着各种争议、难题甚至阻力,不仅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更需要积极推进、及时调整。我以为,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更需要将顶层设计和具体推进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不断加强改革的现实感、针对性,使不断走向“深化”和“深水区”的改革更加符合司法的内在规律,体现法治化的发展方向。
从宏观上看,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国家政治构架和司法本身的功能定位。因此,改革必须在司法权统一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各树一帜、各自为政。司法改革既要创新,更要持续,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劳永逸的思想。有些改革措施的成效如何,也不是在短期内就能充分显现或者得到科学证明的,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去检验。而推进改革的关键,就是要符合现实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只有把握了中国社会转型发展的阶段特征,只有揭示了司法的规律,才可能明确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也才能拿出确保改革获得成功的具体方案。
从方法上讲,司法改革也不能“闭门造车”,同样需要多走“群众路线”。改革是不是有助于推进长远的司法公正,是不是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司法正义及服务的需求,都应当听取民声、汲取民智。尤其是在出台涉及民生问题的司法改革措施时,更须增强民众的参与性、支持力和认可度。我认为,这本身就是政务公开、司法民主和透明的要义。
在当前,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强针对性,应当重点解决制约改革目标实现的突出问题。应该看到,我国司法改革面临极其繁重的任务,牵涉的社会关系、利益也甚为复杂,涉及的问题常常相互关联。因此,不可能全面出击、面面俱到。应当将改革的重点放在司法权威还不高、透明度还不强、机构性干预难排、权力制约不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等问题上,从“体制”着眼,从“机制”入手,真正进行实质性地改革与推进。
同时,改革还应加强“问题意识”,要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对长治不愈的“毛病”,必须研制新的“药方”。比如,对于长期存在着的“案多人少”问题,除了已有的扩大人员编职数外,关键还在于改变司法机构内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问题,要压缩并精减非审判、办案岗位的职数和实际人数,做到“内外兼修”、向“一线”倾斜;而对于各方反映强烈的“贪腐”案件查处问题,检察机关则应及时改革存在于各地的“大案”查处比率考核机制,在强调继续加大查办“大要案”的同时,更应当严格依法查处贪污受贿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犯罪案件,并构建对符合法定标准不立案、不起诉的备案审查及责任查究制度,真正体现依法反腐的司法力度。
我认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事关法治建设的大局,确实需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统一规范、积极推进。对涉及体制问题的改革,要由中央统一布局,自上而下地展开;对工作机制的改革,地方虽可积极探索,但也必须依法推进,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一些涉及司法廉洁和制度完善曾引发广泛关注、争议的问题,也需理性对待、科学处置;对涉及司法人员从业资格、执业回避、违法处置内容的措施,因为直接关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等重大问题,更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或者调整,更加合乎司法内在规律和法治化建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