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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的进步

2011年12月22日 13:13:00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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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例各2个。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12月21日《人民日报》)

  案例指导一是统一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二是对自由裁量权作必要的规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合理的,但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弊端也很大。首先,因为对法规的理解不同,导致不少“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法律不确定性,会引发司法信任危机。比如,云南的李昌奎奸杀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引发的争议不仅在公众舆论与法院之间,司法界内部也有争议,而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死刑,表面看是一种对错判的纠正,实际上该院很多法官并不服气,迫于舆论压力的成分是显而易见的。不管是“公说公理、婆说婆理”,还是法院确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在法律认识的问题上,终究留下了一个不小的结,这对于法制的公正与公信是不利的。如类似案件存在指导性案例,“李昌奎案”的情况或可以避免。

  最近鄂尔多斯中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一农民2151万元罚款,也引发强烈争议。法院认定实际售价、统计假冒商品数量的口径,网友与学者均有质疑。更有评论指出,这又是司法选择性重判。福建紫金矿业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生态问题,大面积水污染、大量鱼类死亡,才罚九百多万;康菲石油在渤海湾漏油事件搞得惊天动地,目前也只罚了20万,是否赔偿渔民的问题,至今不予立案。可是面对平民百姓,“法律的严肃性”总能充分体现,比如河南“天价过路费案”,虽说在舆论的压力下作出纠正,但是司法公信的损失却已是既成事实。这些情况发出的警示则是,法院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有一些规范的指导性标准。

  其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寻租。那么,在消除司法腐败问题任重道远的语境下,以指导性案例节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制度性防腐的意义。

  案例指导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它是司法上的一个进步,看得见的进步,不但使司法审判的依据更加规范化,而且利于社会各界对司法权的监督。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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