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大篇幅报道了两起重大案件的进展情况:一是公布了原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的法庭庭审、案情侦破和一审宣判;二是公布了一手制造震惊国人的湄公河惨案主犯、缅甸籍大毒枭糯康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以及中、老、缅、泰四国通力协作抓捕案犯的过程。在这个背景下,9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10·5”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糯康等6人进行了开庭审理。
应当说,这两起案件公众都非常关注。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案件进展情况,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助于反击道听途说和小道消息,把握正确导向。同时,在大众和媒体的关注监督下公开审理案件,诠释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彰显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不仅是司法原则,也应被视为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郑重承诺。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发现近年来关于司法公开透明的高层表态常见诸报端:2009年7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的讲话,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部署,2012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的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加快推进司法公开透明的进程。从这两起重大案件的公开情况看,这些司法理念正在得到有效的贯彻。
从另一角度看,司法公开透明也是最有效的全民普法教育。比如,司法机关在公开王立军案后,公众就很清楚地知道,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的哪些规定,哪些是“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自首”、“立功”等法律术语也有了直观的把握;公开糯康案后,公众会对毒品犯罪的危害性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也能感受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和法律威慑。这样形式的普法教育显然更能入脑入心,起到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的效果。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就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从现实情况看,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要求越来越高;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特别是微博时代的到来,更形成了司法公开透明自下而上的强烈呼声。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多向度的知情权。
透明度决定公信度,坦诚度决定和谐度。我们期待这两起案件的审理,能够形成广泛的司法效应,让司法公开透明常态化,不断推动着我国法治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