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糯康受审看中国刑事司法全球化

时间:2012-09-25 13:27   来源:法制日报

  9月21日,经过两天的审理,“10·5”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一审庭审结束,主犯糯康当庭悔罪,请求中国政府从宽处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备受关注的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的侦办与审理堪称完美,创造了中国司法史上的多个第一,是中国国际司法合作的经典之作。

  随着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增多,特别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跨国犯罪已成为困扰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政府的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联手打击跨国犯罪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国际司法合作在现实中面临着重重困难,特别是中国,这方面的经验尤显不足。此案的成功审理为中国的国际司法合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彰显了中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能力与决心。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此条款强调的是一个司法管辖权的问题,根据这一条款,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虽然发生在境外,作案人也是外国人,但由于案件是发生在中国的船舶上,中国依然享有司法管辖权。但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我们有法律规定,但如何落实还需要有具体而现实的实施办法。

  2011年10月5日,13名中国船员在湄公河流域“金三角”地区被糯康贩毒集团枪杀。10月底,在中国的倡导下,中老缅泰四国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机制就建立了起来,合作内容包括加强情报信息交流、联合巡逻执法、联合整治治安突出问题、联合打击跨国犯罪、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等,这一机制为中国警方跨国侦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的新模式。也正是这一机制敲响了糯康贩毒集团覆灭的丧钟。

  糯康的落网只是国际司法合作成功的第一步,此后案件的审理也同样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彰显中国法律的公平公正,案件的审理要比侦办面临更多的难题,也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法律规范。首先是证据,因为案件发生在泰国境内,泰国警方掌握着大量的证据,要移交证据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泰双方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今年8月23日,泰方将有关证据移交中国。其次是证人,要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证人出庭作证是必不可少的,为保证境外证人出庭作证,中国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境外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这一规则让中国的法庭第一次迎来了出庭作证的外国警务人员。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中国司法机关还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在刑事被告人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法庭为其指定律师;为了解决语言沟通的问题,为刑事被告人安排翻译等。

  从有关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的庭审计划是安排三天的,但事实上仅仅用了两天的时间,案件的审理比预想的要顺利得多,虽然糯康在刚开始的时候试图翻供狡辩,但在以完备的证据构筑的铁的事实面前他的狡辩显得苍白无力。

  对于此案的审理,各方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此案的成功审理“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尊严,体现了中国司法地位的提高”。之所以人们会给予此案如此高的评价,因为人们从中看到了未来中国国际司法合作的路径与方向。

  近年来,随着中国官方与民间、政务与商务对外交往合作的日益增多,中国警务全球化的趋向也越来越明显,跨国执法,联手打击国际犯罪是中国司法机关的一个新课题,但同时也是一道必修课。要完成好这个课题中国的司法机关要有思想准备,经验积累,但更重要的还是要有制度准备。糯康案的顺利审理关键是我们在司法制度上做了充分的准备,而这些制度是此案给我国执法和司法活动留下的最可贵的财富。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推动国际司法多边或双边合作,强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构建以维护国家利益、公民利益为核心的国际司法理念和程序规则,是中国国际化进程中必须完成的刑事法律准备。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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