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江西九江县公安局原陆姓副局长因受贿罪一审被判5年;8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8月25日,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亚斌因行贿受贿一审被判12年;8月20日,浙江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蔡建明被证实已因涉嫌民间非法集资被调查;8月17日,浙江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原副局长张文聪承诺帮逃犯删除网上通缉令,受贿4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月9日,宁波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贺富昌一审被判死缓;8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唐建华因涉嫌受贿罪被批捕……不到1个月时间里,一些公安局副局长频频“落马”,引发舆论关注。(见9月5日《中国青年报》)
身为执法队伍领导者的公安局高官,前赴后继以身试法,这究竟暴露了什么?有人查阅履历,发现他们长期从事政法工作,“人头熟”,“地面熟”,于是提出“领导干部异地任职”的招数;有人追溯问责机制,称查实贪官却不追究责任人才是根源,于是提出“副手腐败一把手追责”的建议……从不同角度寻求应对之策,不可谓不对,但要彻底反思,恐怕还得深挖根源,从“责权利清晰”的角度,审视当下公安局长与副局长们手中权力的乱象。
当前一个公安局长或副局长,到底有多大权力?责任如何廓清?如何对其监督?说清楚恐怕并不容易,这种权力往往像橡皮筋一样有着伸缩空间,其长短只看局长大人的“胆量”。模糊地带太多,以至于吴思先生笔下那些“潜规则”都来了——“选择执法权”,可以对一些事“特别用心”,只要想插一手,就没有插不进去的领域,又可以对另一些事假装没看见,只要收受了好处,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做保护伞,甚至网上通缉令都能帮忙删除;“合法伤害权”,手握国家机器,“打黑”可以黑打,不给面子、不顺我意,随手能找到一两个借口给你按个罪名;无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国法沦为家法,执法不依法,头顶缺少监督,想一出是一出,怎么执法都有“正当性”……这种权力运行的“潜规则”,刺激了无限的欲望与贪念,成为公安局长们岗位上的致命诱惑。
纵观这些年公安系统的腐败手段,由直接交易、现货交易、有形交易向间接交易、期货交易、无形交易转化,腐败方式从权钱交易逐渐转为感情投资、长线投资,腐败由此形成生态链条,动辄“窝腐”。公安局长是特殊岗位,在社会正义的彰显中起着关键作用,而这种攀附在权力甜点上的游戏一旦形成,便会导致糟糕的破窗效应,光靠敲打棒喝几个落马局长,不足以改变整体生态——岗位的诱惑太大,总有人雄心壮志地掌握了权力,却不经意间滑落深渊。
因此,所有着力点,还应在对公安局长岗位本身“责权利”的廓清上。公安局长们腐败不腐败,跟是一把手还是二把手、三把手没有关系,只跟手中掌握权力和资源的“无限弹性”有关系。把权力边界讲清楚,并放置于透明的机制下运行,是驯服一切滥权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