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公众“找麻烦”最后才能不麻烦

时间:2012-08-27 14:21   来源:广州日报

  从今年3月开始,为了申请“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媒体从业者廖红波起诉了多个镇政府,多次遭遇败诉的尴尬。最让他吃惊的是,在起诉之前,对方对他的申请毫不理睬,有的镇政府官员认为他在“给政府找麻烦”。(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说实话,廖红波的败诉还真有点冤,因为他的申请有理有据。法院认定廖红波申请理由不成立的理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以此对照廖红波的情况,法院据此认定其并不符合规定的起诉主体条件。

  这其实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读,因为某项政府信息究竟是政府主动公开,还是依当事人申请公开,有严格的标准界定,而不能仅仅根据当事人有没有申请。换言之,如果某项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行政机关并未主动公开,这种情况下有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只是在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行公开义务,而不是说这项政府信息因此就变成了依当事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上,从法律上辨明道理一点都不难,难的是观念上的变化与进步。对于如此清晰的法理逻辑,一些政府官员并非不明白,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以“给政府找麻烦”来混淆视听。行政机关的权力原本就来自公众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公众权利的实现过程,就是“找麻烦”的过程。

  只有政府充分感受到公众“找麻烦”给自己不断带来的压力感和紧迫感,才可能尽职尽责地服务公众,因为只有无处不在的监督才能让政府真正做到,“麻烦我一个,幸福千万家”。正如温家宝总理在《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署名文章中提出的,只有在广泛有效的监督之下,政府才不会懈怠,才能有效遏制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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