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读卖新闻网站报道,制造8月27日的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车上日本国旗被夺事件的两名男子,9月5日已经被释放(9月6日人民网)。
上月,保钓人士成功登上钓鱼岛,反遭日警无理拘捕。人虽获释,钓鱼岛议题却持续延燃烧,中日政治关系紧绷,唤起多少不堪回首的惨痛历史记忆。两国国民情感高度对立,网民叫骂不断,甚至传出游行抗议举动。一时间,两国关系陷入谷底,有识之士忧心不已。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27日下午,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的座驾,在北京四环路遭到两辆轿车拦堵。一年轻男子下车,将日本国旗抢走。抢旗事件爆发,第一时间抢攻媒体版面,直接挑动两国民众敏感神经。如何妥善应对,让事件迅速降温,考验中国政府的智慧与胸襟。
就法论法,此案有两大法律问题亟待厘清。一是日本大使座驾是否属于日本右翼人士所言,是与使领馆类似的海外流动领土?如果答案不错的话,问题性质陡变。攻击大使座驾,抢走国旗事件,不仅是一般的外交失礼,实已构成严重的政治冒犯,他国提出强烈抗议,采取报复措施,也是意料中事。
其实,传统国际法上的“治外法权”理论,强调派遣国大使馆乃本国领土延伸,外交官在拟制领土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二战后,此一学说早已失势退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驻外大使馆馆舍不是从接受国领土分离出去的派遣国领土,而是接受国领土。1986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与国际公约英雄所见略同,别无二致。
法谚云:举重以明轻。既然一国驻外大使馆绝非海外领土,那么地位远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大使座驾绝非派遣国海外领土,其理甚明。如此一来,纷纷扰扰的日本海外领土遭到中方无理冒犯的无端指控,不攻自破。
第二个问题是,愤青的鲁莽行径,中方到底应如何定性处理?君不见,日方外相兴师问罪,强烈要求中方展开刑事调查。而中国网友则针锋相对,为其大声叫好。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白纸黑字,写得清楚。第二十条:使馆馆长有权在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第二十六条,确保所有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及旅行之自由。第二十九条,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
不难看出,日本大使完全有权在其座驾插上国旗,于北京市内行驶,少数愤青阻截迫停、抢夺国旗,只能让亲者痛,仇者快。中国政府负有国际义务,以国内法惩处肇事者。图一时之快,拦截日本大使坐骑,威胁大使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交通安全,涉嫌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警方给予行政处罚,谁曰不宜?
话虽如此,我国方面是否非得仰人鼻息,需要一味祭出严刑峻法伺候,以儆效尤,则大有商榷余地。毕竟日方无理拘捕保钓人士在先,事出有因;且肇事者也无犯罪前科,其情可悯,轻率动用刑法大棒,反而会激起民怨,让两国关系雪上加霜。
健忘的日本朝野,可曾想过1985年,日本愤青小山六之助,春帆楼外举枪行刺清国全权大臣李鸿章。李中堂面门中枪,血流如注,举世震惊。口口声声大谈司法独立的日本政府,轻判凶手无期徒刑了事。梁启超写下《马关夜泊》一诗,末句为春帆楼下晚涛哀。百余年弹指一挥间,变了人间,外人向中国发号施令,颐指气使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
9月4日,北京警方快刀斩乱麻,顶住重重压力,明快宣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两名主要责任人已被行政拘留,一名次要责任人受到警告。公安机关对两人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处分后,于9月5日将两人释放。事件圆满落幕,中国政府依法处理,不卑不亢;拿捏得当,不枉不纵,可谓不留把柄,滴水不漏,尤其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