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31日,《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首次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条例,乱吐、乱扔等行为,将被责令清理并处200元罚款;公共场所吸烟罚款500元;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规定,将被再追加处1000元以上罚款。(《工人日报》9月3日)
为促进城市文明水平,对“乱吐、乱扔”之类不文明行为实施必要处罚,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是深入分析这一以“重罚”为首要鲜明特征的《草案》,其中显然还存在不少疑问疑虑。
对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分析《草案》中的不少条款,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存在较多不太吻合甚至是乖违之处。比如,对“乱吐、乱扔”等行为,无论具体情节,《草案》均规定“200元罚款”的最高处罚额度。而依据《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再如,《草案》规定,一年内三次违规,再追加处以1000元罚款。这种在已处罚基础上再追加处罚的方式,是否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追求“重罚”的规定,今后在现实当中究竟有多大的现实可行性、能否保证“有法必依”、“必行”?比如,对于诸如“随地吐痰”这类长期形成的不文明痼疾,过于严苛且猝然降临的“重罚”措施,是否会面临“法不责众”的执行困境以及“不教而诛”的抱怨?
而从执法角度看,“重罚”可能面临的疑虑同样不少。比如,“乱扔垃圾”之类不文明行为,原本极其普遍、琐碎,一旦严格重罚必罚,势必需要配备一支极为庞大的执法队伍以及不菲执法成本。再者,“重罚”一旦落实“罚款经济”,“钓鱼执法”的风险又将如何有效防范?从以往经验教训来看,在预算软约束、财政透明度不高的制度背景下,这种风险显然并不是一句简单的“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全部上缴国库”规定就能真正化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