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垄断重罚案的标本意义

时间:2011-11-15 14:50   来源:燕赵晚报

  由于山东两医药公司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强迫下游生产企业抬高投标价格,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价格招投标制度,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开出巨额罚单,依据反垄断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总计687.7万元和15.26万元。这是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11月14日央视《新闻30分》)

  近日,垄断与反垄断成为热词。国家发改委正在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进行反垄断调查,《人民邮电报》又以《混淆视听 误导公众》的醒目标题,就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报道四问央视。有人从中瞧出端倪:邮电报“炮轰”央视,垄断能否成为“炮灰”?在这个节骨眼上,国内首起垄断重罚案就看似很给力,坚定了公众对职能部门反垄断的信心。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削弱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禁止垄断和限制其他竞争行为,创造公平环境,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排除各种对竞争机制作用的干扰,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竞争的市场结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及消费者之间进行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再分配。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尤其是处于垄断地位、长期获得垄断利益的企业,并不会自觉遵守《反垄断法》。相反,有的甚至为维护垄断利益而想方设法规避其责任与义务。垄断与反垄断,是道与魔的关系,谁高一尺,谁高一丈,结果截然不同。

  此次重罚希望就是在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信念,彰显国家打破垄断、实现市场公平的决心。当然,重罚思维还需要进一步拓宽。垄断行为是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最大的阻碍、最突出的矛盾,唯有进一步激活《反垄断法》,启动更多的反垄断法律程序,形成一条承载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的纽带,才能实现市场资源的科学配置、优化组合、合理布局。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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