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个人愈发成为社会行动的主体,以利益为导向的个人行动将导致的那些结果——“漂泊的陌生人”、“诸神之争”、“人待人如豺狼”——在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不是没有可能。为此,强调目的在于保护亲情与家庭的“亲亲相隐”原则对于构建以和谐为目标的法治社会具有特殊价值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段对话讲的是,叶公告诉孔子,他们村里有个正直的人告发自己的父亲,其把别人家的羊赶进了自家的羊圈而没有及时归还。孔子却对叶公说,在自己的乡亲中间,正直的人与此相反,他的做法应该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如果父亲偷了别人的羊,那么儿子应该做的不是告发而是隐瞒不张扬。这就是有名的“亲亲相隐”。随着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论语中引申出来的“亲亲相隐”遂作为一条重要的法制原则被保存下来。
然而,在中国走向现代的过程中,这条以保护亲情、维护伦理为主旨的法制原则却不断受到质疑。在以反思和批判为主旋律的中国近代,人们以现代西方法律为标准,认为中国传统太过强调亲情伦理,而受制于此的法律制度充满着不确定性,为各种人为因素所操纵。如新文化运动的领军人物胡适就曾比较过中西“律师”,他认为法律是最讲逻辑的,因而西方社会中的律师个个都是逻辑专家;而我们的“仲尼之徒”一向是注重“为政以德”的。毫无法理常识的“青天大老爷”动不动就来他个“五经断狱”,断得好的则天理、国法、人情、良心俱在其中;断得不好的则来他个“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事实上则连最起码的逻辑也没有了。西方就相反了。西方的律师,诉讼起来,管他个天理、人情、良心,只要逻辑不差,在国法上自有“胜诉”。
其实,这种看法有些以偏概全,在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思想家们确实将法律等同于理性、等同于从事物性质中引申出来的规则,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然而他们并没有用法律的权威来压制亲情,否弃伦理。毋宁说,他们建构现代国家,确保法律与理性逻辑一致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伦理,维护家庭,在法律与亲情相矛盾的地方必须设置相应的制度使二者都得以维系。在总结和反思现代法律思想的时候,黑格尔和马克思都指出,政治国家确立之后,个人及其私人的生活并没有被否定,而是转移到了市民社会当中,而市民社会中的各种因素正是国家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存在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法律不应该被看做(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我们同样可以说,法律并没有压制或废止亲情,而是拯救和保护亲情。其实,在现代西方法律史上,上述亲情与法律的观念并非只是思想家们口头说说而已,它已落实到了具体的法律实践当中。比如,《法国刑法典》第434-6条规定,“向重罪之正犯或共犯本人提供住所、隐蔽场所、生活费、生活手段或其他任何逃避侦查逮捕之手段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下列之人不属于前述规定之列:1.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2.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者众所周知的同其姘居生活的人。”难怪有中国学者说:“现在看来,(中国)有些从前被视为保守落后的东西,在西方近现代法中仍有知音。‘亲亲尊尊’、‘亲亲相为隐’、‘重法治官’等等在西方近现代法中都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令人高兴的是,近些年来,随着中国法学的自觉发展,学者们越来越理性地正视这些问题,从学理上进行客观分析。就“亲亲相隐”而言,很多的学者不仅从理论上证明其合理之处,而且还在实践上设计具体方案。其实,从法理上说,“亲亲相隐”的原则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来说可能还具有更深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个人愈发成为社会行动的主体,以利益为导向的个人行动将导致的那些结果——“漂泊的陌生人”、“诸神之争”、“人待人如豺狼”——在我们的社会中出现不是没有可能。为此,强调目的在于保护亲情与家庭的“亲亲相隐”原则对于构建以和谐为目标的法治社会具有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