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其中将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作为重点之一,要求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
现代法治社会,各级政府应当学会以信息公开来强化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实践证明,越是关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公共行政领域,越呈现出强烈的知情权诉求,只有充分的信息公开,才能让各种复杂的利益博弈与配置进入“阳光轨道”,以程序的开放性赢取公民的信任度,提供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拆迁集中了太多的利益纷争,传统的拆迁过程中信息极不对称,被拆迁人在信息闭塞的情况下,极容易偏听偏信,采取不理性的手段维权,使得社会矛盾冲突激烈,甚至酿成悲剧。在这种背景中,强调行政拆迁的信息公开,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将有助于化解不必要的误解,增强行政拆迁的程序正义和拆迁结果的合法性。
拆迁信息公开,这在我国已推行4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难找到明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也就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的调查结果等方面,对相关的信息公开作出了更多规定。这些旨在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的法律规范,早已得到社会的普遍共识。问题是,在整个信息公开实践“短板”中,各级政府并未在拆迁中严格落实立法要求,反而采取大而化之的方式,规避实质性的信息公开义务。在当前各地的拆迁大潮中,房屋征收拆迁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依旧十分缺乏。
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看,拆迁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故而对诸如补偿标准、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十分敏感,如何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诉讼权等得到真实享有,避免征收人违法操作,自然考验着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原则性和模糊性,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的信息公开,具体规定上可操作性还有待提高,缺乏必要且便宜的权利救济,这便使得一些拆迁在缺乏细密的规制下罔顾被拆迁人的知情权,甚至擅自制定更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造成公众抵触情绪严重。这种执行过程中的“不作为”或“故意忽略”,很容易让立法宣示的公民权利成为“摆设”,也让立法设计的政府责任成为一纸空文。可见,要确保拆迁过程中信息公开成为现实,既离不开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更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还离不开便宜的司法救济。
站在行政部门的角度看,在拆迁过程中以透明的程序吸收民意舆情,增强拆迁的正当性和民意基础,这是保障公共行政意图达成的法治路径。一些地方反映拆迁难,这固然和拆迁的公益性不足相关,但很大程度上也和拆迁的封闭化、行政化、强制化方式相关。其实,破解拆迁难题、防止出现恶性悲剧的路径,就在于以开放化的程序吸收民主基因,扩大公众特别是被征收人积极参与的范围和程度。作为民主拆迁的必要基础,充分的信息公开不仅能够减少公众误解,避免引发不信任危机;而且能够向大众展示行政拆迁的法理基础、正当理由、公平原则、协商机制等。借助信息的传播,政府可以具体指明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在什么地方,公众及被拆迁人可以表达不同意见,并经过民主程序上升为执法意志,为规避和弱化拆迁中的利益冲突提供平台。试想,如果拆迁方案提前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并在反复商讨中取得共识,这无疑会减少被拆迁人的抵触情绪,对于个别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也能起到有效的道德和制度约束,进而减少行政拆迁的阻力。
当然,在地方利益的复杂格局中,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工作布置,并不必然带来拆迁信息公开的执法效应;但国务院高度强调重点推进拆迁信息公开,无疑为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缓解拆迁工作压力、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提供了良好契机。在这种行政动员下,希望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要求,能够融入具体的拆迁过程当中,推动中国式拆迁迈向“阳光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