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准予执行。9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4月10日《新京报》)
2011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坊间简称“新拆迁条例”,是经过了两年多时间的学者呼吁和社会论证出台的,应该在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上有一个明确的规范。然而,在“新拆迁条例”实施一年多后,各地的强行野蛮拆除还是此起彼伏。时至今日,这个本来有望制止违法强拆,缓解因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减少强拆中突发的暴力冲突的“新拆迁条例”,还是没有起到遏制强拆恶性事件发生的有效作用。有关强拆引起的恶性事件还时有发生。
在近一年中经媒体曝光的强拆事件中,还看不出因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有所收敛,有些强拆引起的案件,已经达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度。今年3月14日晚,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72号6户居民的4处门斗、1处棚厦被人故意毁坏。媒体报道称,“22时30分,约有20多个头戴面罩,手持镐把、斧头、菜刀的人突然将玻璃砸碎冲进屋中,把居民强行拖拽到屋外。随后他们便开着铲车将居民们的家推倒,然后扬长而去。”这起刑事案件,就是因拆迁而起的。而有关拆迁,不可能是不法分子的寻衅滋事。
为何经过反复研究讨论的“新拆迁条例”出师未捷?道理也许很简单。对于法律能具备抵制或抗拒能力的,非权力莫属。在一种权大于法的社会背景下,倘若权力出于对利益的贪婪,必然会对制约权力的法律设置屏障,或用失控的权力超越法律。对此,笔者称之为“权力违建”。所以,最高法出台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就是为了拆除这些“违建”的权力。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很明显,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的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都是对权力部门的规制,又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又一个“补丁”。
然而,在欣喜之余,不禁对相关政府部门的法治意识和政德水平感到悲哀。如最高法司法解释指出的“七种情形”之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应该是不需要最高法重申和解释的;又如第三种情形“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也应当是相关政府部门起码的执政意识。假如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又对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都不顾,就不仅是权力的狂妄,而且是对权力的亵渎,引发被拆迁者与拆迁者之间的暴力对抗就在所难免。
如此看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没能有效地制止强拆恶性事件的发生。其中的问题在于,相关法律被阻断在权力的“违章建筑”之外。就像最高法司法解释指出的“七种情形”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和“超越职权”,就是权力超越法律的权力违法。因此,最高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司法解释,是对权力“违建”的拆除。只有“拆除”了这些权力在法律之外的“违章搭建”,才能保证经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