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周汉民近日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应该在同等价格和技术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尽可能购买中国法人企业的产品。
政府采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内容。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一规定不仅在实践中执行得不好,而且连规定本身的合理性都经常受到质疑。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方面,不仅没有给本国产品应有照顾,反而设定种种限制,有些明确写明只要进口产品,严重侵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有观点认为,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是大势所趋,而采购国货的规定与该协定相悖,有贸易保护主义之嫌。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自然是必须反对的,但政府采购中的“国货优先”算不算贸易保护呢?当然不是。因为政府采购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带有公共服务性质。它用的是纳税人的钱,理当为本国的纳税人服务。事实上,在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是完全开放的,政府采购“国货优先”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和惯例,美国、阿根廷、日本、韩国、泰国、波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等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
政府采购之所以优先考虑国货,它的意义在于可望大幅度促进国内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创新。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根据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5年的292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亿元,年均增长23.5%,2012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或将超1万亿元。如此巨大的蛋糕对企业发展是个巨大商机。但目前在政府采购中,洋品牌所占比例仍相对较大。政府采购既以“保护”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基础,从一开始就超越了“保护”的价值,而具有了提高国内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规模和层次的意义。
同时,政府采购“国货优先”还有利于以政府消费习惯带动民间消费习惯改变。正所谓“上有好焉,下必有甚焉”,政府的一举一动,对普通民众都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政府采购的消费倾向无疑直接关系塑造何种消费观念和消费。政府采购从来都不仅仅是为政府提供服务和保障,而兼有“社会属性”和导向作用。如果连自己的政府都不愿意使用国内自主品牌,还有多少老百姓会选择呢?
因而,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以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鼓励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当然,“国货优先”并不是“国货皆可”,而是国货中的“好货优先”,政府采购应向质优价廉的国货倾斜。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和条款,把政府采购“国货优先”这件实事真正办好。(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