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名税”急刹车背后的税理与情理

时间:2011-09-05 14:24   来源:人民网

  纷纷扰扰的“房产加名税”,日前终于告一段落。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个通知,连同此前已经开始付诸实施的个税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对老百姓既是一个“利好”,同时也是民意大力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回应的结果,因此,从媒体到网友,纷纷表示欢迎。

  然而,在免征加名税通知“一锤定音”之际,人们的心情是复杂的。回顾“加名税”的前前后后,可谓一波三折。婚姻法新解释的出台,好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中的第一块,引发连锁反应。从房子产权到房产加名,再到加名收税,南京、武汉等地的税务部门先是闻风而动,继而又在反对声浪中摇摆观望,从“即日开征”到“等文件”再到“暂不征收”,政策7天3变,所幸中央的“免征通知”及时发布,来了一个大快人心的“急刹车”。

  透视这一事件,从中可见两个利益主体的博弈与碰撞:一些税务部门的征税冲动,广大公众的税感焦虑。按照我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房屋权属等,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加名收税”并非师出无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加名税”并不能就因此收得理直气壮。

  一则因为夫妻任何一方婚前购房时已经缴纳过契税,在其婚后加名并未真正发生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却要加收一定比例的契税,多少有重复征税之嫌。况且,在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税法解释遵守对纳税人有利原则。在相关细则出台前,房产证加名字是否收契税不很明确的条件下,税法应该遵循有利于纳税人一方,更宜解释为不征税。

  二则因为此次加名税的征收,最为积极的是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而按照法律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是执法部门,没有对超出法律规定作出解释的权力,它们不能擅自做主征税。少数地方税务机关没有请示国税总局就自行出台征税政策,不仅反映了他们急于控制新税源的迫切心理,而且在法定程序上也是有问题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之源,也关乎百姓生活之安,是国计民生一肩挑的国家大政,理应兼顾税理和民意,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社会认可度、百姓承受力等,以保证税收政策的公信力和可行性。正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的,“加名税”与人们所理解的“情理”不合。这既因为该税的征收,此前并无此类做法,而是在不少人纷纷进行房产加名的背景下出台,难免给人们造成“雁过拔毛”的印象。

  更是因为,在当前物价普涨、房价企高的生活高成本压力下,老百姓的税感更加敏锐,对税收带来的负担更为焦虑,人们期待的是“减法”而不是“加法”。同时,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在执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逐渐开始重视自己的权利:税负到底是轻是重?间接税有多少摊在消费者头上?税收有多大比例用于民生?对这些问题的追问,体现了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需要税收双方的交流沟通、良性互动。

  有关专家认为,“加名税”之争不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凸显了人们对于税赋的集体忧虑。纾缓这种忧虑,要求财税部门不能仅从经济角度看税收,更应从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高度,在决策和操作上更加严谨科学,更加尊重民情民意,关怀民生疾苦,以公平正义为支点,运用税收杠杆,服务国家发展、民生改善,更好地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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