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39号文,绕不过信息公开的法律拷问

时间:2011-05-17 13:57   来源:红网

  2011年5月,一份签发于2008年10月19日但迄今尚未正式公开的市政府文件引发了广州市民、学者、官员及媒体的热议。这份刚刚通过非正常渠道曝光的穗府【2008】39号文件(以下简称“39号文”)“偷偷摸摸”地将广州城市建设诸项目特许给了几大集团经营,涉及民生各方面却“事先不征求意见,事后不公开”,更有培植“垄断”之嫌。(5月16日《瞭望东方周刊》)
  
  穗府【2008】39号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其内容涉及城市的交通、水务、燃气、地铁、垃圾处理、城市建设等诸方面的投融资改革,其范围涉及城市居民的方方面面,关涉市民切身利益,堪称是事涉当下、影响深远的重大公共决策。但奇怪的是该文件不但在政府官网上查不到,甚至公民申请公开也至今未获答复。
  
  在我看来,涉及城市重大公共建设的投融资改革的行政决策,事先没征求公众意见,甚至也没经人大的讨论、审议和备案,而事后也不公开相关文件、解释相关决策的依据何在,显然是跟依法行政、阳光政府、尊重公众知情权等行政伦理格格不入、背道而驰的。
  
  首先是“39号文”的神秘,面临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上位法的法律拷问。其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及其不公开的做法已受到严重质疑。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第五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其中(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从神秘的“39号文”经非正常渠道曝光的部分内容来看,正好符合“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畴。因而,不主动公开甚至申请也至今未公开“39号文”,有关部门已涉嫌严重违反上位法。
  
  甚至可以说,不公开“39号文”,上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是显见的事实,那所谓的“依法行政”岂不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面对质疑,如坚持不公开“39号文”,政府须拿出足够的法律依据来自圆其说,且须掂量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争议或纠纷。何况政府以一份不公开的文件,即将城市基础建设、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权给了特定的利益集团,既不见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也不见权威的对外解释或说明,这实在难脱“暗箱操作”之嫌疑。这对政府的诚信和开放的形象也损害至大。
  
  而从公众知情权的角度看,政府更毫无理由不公开“39号文”。必须看到,文件涉及的若干城市公共事业的改革,不仅关乎全体市民眼下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全体市民今后相当长远的合法权益。按理说,此类改革不但要事前征求意见,或者经人大的讨论、审议,在经充分讨论取得共识才能作出决策并实施。可如今,不但普通市民毫不知情,甚至连人大方面也悄无声息。这不能不说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漠视,公共决策的民意基础荡然无存,甚至也是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法定权力的变相剥夺。尤值注意的是,以“39号文”为依据而作出的行政决策,如垃圾特许经营权,海心沙、花城广场等的开发经营等等,业已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质疑和争论,要求公开“39号文”的民间诉求何其强烈!对此,政府不能再视而不见了。
  
  耐人寻味的是,面对汹汹舆论的质疑和争议,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官员非常淡定:“我们自己认为,没有什么站不住脚,这都是依法依规,有章可循的。”既如此,何不爽快地公开呢?!(默客)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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