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根植于国情的“洋行贿”

时间:2013-08-09 09:44   来源:中国网

  近日,代号为“培根”的爆料人向媒体举报世界医药巨头法国赛诺菲公司,在2007年11月前后,向中国北京、上海、杭州及广州的79家医院,503位医生,借“研究经费”(“研究者费”)名义,支付约169万元的费用。(8月8日中国广播网)

  坦白讲,国企在我们这片土地上行贿,是非常常见的事。从美国朗讯在华行贿案到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行贿案;从“力拓行贿案”到IBM行贿案,国人对于“洋行贿”尤其是商业巨头的在华行贿行为,早已见怪不怪。留给公众的问题有两个: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是他们公司管理和营销的问题,还是对于我国市场体制的“入乡随俗”?这是洋人的个人道德问题,还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无奈?

  假如爆料人举报之事都属实,这起行贿事件,就是典型的“中国式腐败”。说得具体一点,就是我国以药养医、医药不分体制之下的腐败必然。你看,就连这行贿的对象都这么的具有“中国特色”——清一色的为医生。而就在10几天前,类似的事件就发生过:福建省漳州市直区县73家医院均涉嫌医疗腐败“无一幸免”,九成医生涉案,57名医药代表被抓获,平均每人贪腐金额约1.8万元。唯一的区别在于,行贿者变成了外企。

  “洋贿赂”,只是一个外壳,核心问题仍然在于我国医疗体制的固有顽疾。笔者认为,治理医药领域的“洋贿赂”,必须双管齐下。一是,打破种种行业潜规则,让所有的规则都正大光明化。拿药企行贿这事来讲,最大的问题就是要实现“医药分离”,让医生不再拥有左右药品销售情况的权力。同时,对于药品的生产、销售和监管,也要最大程度上缩小利润空间,让药价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

  二是,立法打击“洋贿赂”。关于“洋贿赂”,与一些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更没有反“洋贿赂”的专门法,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设置了许多“大而化之”的条款。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和不严密,给司法和执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隙,更给了企业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这也正是无论民族企业,还是跨国企业,都容易在同一领域出现贿赂问题的根源所在。

  一个坏的制度,能让好人变成坏人;而一个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人,或者起码不敢作恶。从这个角度讲,“洋贿赂”的问题,更多的是出在我们自身。也只有我们自身扎紧制度的篱笆,修炼好内功,才不至于让“国际友人”不远万里来中国行贿。

  “洋贿赂”的确存在“环境因素”。但是,打击“洋贿赂”,司法从来不应该心慈手软。《刑法》规定,单位犯行贿罪,无论数额如何巨大,主要负责人刑期皆在五年以下。但是,到现在为止,我们很少能听到跨国公司能够在我国因为洋贿赂问题而受到严厉的制裁。有许多跨国公司的行贿案,甚至只能听到在大洋彼岸风生水起,我们这边几只有静悄悄的黎明。

编辑:顾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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