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行贿一案,显示出商业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与艰巨性。腐败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敌人。严厉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公平的竞争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分析跨国公司业务的国家分布和转移态势,研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多发特点,可以清晰地发现,在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些跨国公司违法违规事件屡有发生。甚至有多家跨国公司结成秘密联盟,通过垄断获取暴利。全球经济增长的活力和动力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聚集,发展中国家去年对外投资占全球的近1/3,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滞后、不完善等问题愈发突出。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关系十分复杂,往往是矛盾与合作并存。跨国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全球范围制定公司运营策略,以获取最大利润。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利用强大的市场和技术优势,通过代理人运作,钻发展中国家监管体系不完善的空子。除商业贿赂外,不少跨国公司在纳税和项目竞标等方面也存在问题。
跨国公司通常实力强大,其利益网牵扯到方方面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监管跨国公司是一个新课题。现行的跨国公司监管机制,可分为政府监管机制和国际监管机制两个层面。其中,政府监管机制由东道国监管和母国监管两部分组成,国际监管机制又包括双边监管、区域监管和多边监管等不同层次。但这两种监管目前在相当大程度上仍是分离的,各国之间有关跨国公司“作案”信息的交流渠道也不畅通,政府间关于跨国公司监管问题的磋商多数停留于个案,尚未系统化、机制化。此外,现行跨国公司监管框架在执行层面上过分依赖东道国,母国监管和国际监管发挥的实际效能较小。
从一个国家内部来看,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运行特点及其利益网,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法规,是全面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监管亟须走向全球综合治理。各国政府应坚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促进国际反腐败领域务实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跨国、跨区域腐败犯罪。加快完善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并主动向在本国落户的跨国公司进行风险提示,使其熟悉本地法律法规。跨国企业的母国政府也应切实加强本国对外投资企业的监管和审查。跨国企业自身则需切实提升自我约束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各方应积极推动跨国公司全球监管的国际谈判,完善国际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其执行力。
一大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发展,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欢迎全球优秀企业来华兴业,参与中国现代化进程,共享中国改革发展成果。中国政府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不会减,一如既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努力同样也不会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