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13时30分许,一辆从小巷往万山路上拐的电动车,被一辆红色大型水泥罐车“咣”的一声碾到轮下,被碾到车轮下的是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中年妇女。正行驶的货车司机速停车,并下车弯腰查看。当看到司机直起身的时候,妇女十分害怕,央求司机“不要碾死我”。(7月3日《郑州晚报》)
妇女被压在水泥罐车下面,央求司机“不要碾死我”,个中的玄机就是:对于此类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成了潜规则,这是个极其荒唐的逻辑,却一次又一次地在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的土地上上演,这实在令人匪夷所思。然而,更可悲的是,这也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潜规则”。“撞死人最多赔40万元,撞伤人可能赔上百万元”,这是导致肇事司机二次碾压置人于死地的催化剂。
在对“撞伤不如撞死”的肇事司机人性泯灭的咒骂声以及对现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一片质疑声中,应该更加清醒地意识到,是制度缺陷诱使司机犯了错,还是司机本来就错了?
其实,现行的制度虽然有缺陷,但是并没有缺陷到诱使人去杀人,而司机的这种行为选择,如果抛开对生命的尊重以及道德、人性等没有约束力的价值要求不谈,仅从法律这道最低的约束力来讲,他们在趋利理性下会选择“两害相较取其轻”,这话说起来似乎有些残忍,但是事实上如果站在司机的立场上,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自然的。
撞死比撞伤的赔偿还低,并不完全是法律的错,医疗费用居高不下、汽车保险也不尽合理等社会问题是导致这一法律错位的根本原因;至于被害人因二次碾压而被撞死,也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错,因为法律制度是互为补充与完善的,在我国的《刑法》中有“故意杀人罪”这一条。凡是二次碾压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过在很多人眼里,汽车撞人似乎与杀人无关,能轻判就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才是对生命尊严的严重漠视。
“好的制度能让坏人也做好事,坏的制度能让好人也做坏事”,“不要碾死我”这一声恐惧的求救至少提醒我们,应该在制度层面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补,避免撞残不如撞死的悲剧上演,让制度的善意最大程度得到发扬。(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