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的百余吨“毒油”被倾倒在宿州市埇桥区的一个小山村,案发后专案组前往“毒油”囤积地——浙江松阳县寻找“毒企”。松阳县承认“毒油”出自该县,并愿意替“毒企”支付赔偿费用,但未透露“毒企”的名字。(6月3日《新安晚报》)
“毒企”千里奔袭只为“倒毒”并不是孤例,但是政府出头替“毒企”善后却是第一次。异地“倒毒”充满主观恶意,恣意危害环境,理应受到重处。而政府愿意为之买单,并拒绝透露“毒企”的身份,自然是赤裸裸的包庇,对企业来说则是变相的鼓励。
这看似失去理性的疯狂举动,未必没有扭曲的思维逻辑。在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中,“有毒的GDP”向来是政府难以割舍的难题,最优选择自然是把“毒”留给别人,把GDP留给自己。这也是为何一些地方地下排污,或者江河直排屡禁不止的原因。
政府买单赔偿不过是“唯GDP”价值的根深蒂固,别人的环境权益是其它政府的责任,别人的群众有意见与己无关,万一出了问题,大不了花钱摆平,足见地方政府社会责任与担当于此彻底沦丧。政府买单赔偿比“跨省倒毒”更毒。百余吨“毒油”跨省倾倒,足以证明该企业不堪污染处理的重负,异地倒毒或者就地排放,或许就是常态了。这些情况如果说地方政府不知情,显然不靠谱。
一味批评政府无视公共伦理,倒不如反思这些地方何以会投身于旁门左道。自然,一是“唯GDP”的强大政绩评价惯性;二是法律堵不住故意污染环境的恶行,排污的惩处成本、机会成本,要远小于治污的投入成本。
建立法治政府,巩固政府的执政伦理,有法可依是前提,政府买单“跨省倒毒”赔偿尽管极端,而缺少法律屏障,出现的思维荼毒却是必然。防止对污染排放的纵容,一方面要修正政绩评价标准;另一方面要健全污染环境法律法规,降低入罪门槛,有序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提高恶意成本,形成多方利益制衡。(房清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