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万赔偿不应成为十年冤狱的结尾

时间:2013-05-21 10: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221.1万元国家赔偿,浙江省高院的判决给了张辉、张高平一个说法,但本案的说法远不应止于此。谁应该为十年冤狱负责?相关责任人何时受到法律的严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万元,共计221.1万元。张辉、张高平十年冤狱的起因是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随着真凶伏法,今年3月叔侄两人获无罪释放。

  此次浙江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决定,虽然没有完全满足叔侄两人共计266万元的赔偿金要求,但两者数额相差并不十分悬殊。在精神损害抚慰方面,合计9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无法平复叔侄两人十年间所遭遇的折磨、苦痛、屈辱,但与以往案例相比,每人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在我国国家赔偿案件中已是少见。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执行标准各异。对比各地的情况,有的省份规定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广东的相关规定比较具体,金额也相对较高。广东省高院以当事人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主要依据,十年以上的,赔偿20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赔偿30万元以下。

  张高平叔侄十年冤狱一案轰动全国,引起舆论广泛、持续关注。可以相信,这一舆论背景是两位受害者此次获得比较高额精神赔偿的重要原因。无论如何,浙江省高院的国家赔偿判决,总算给了受害者一个说法,但是,本案的说法远不应止于此。谁应该为十年冤狱负责?相关责任人何时受到法律的严惩?

  反思张辉、张高平冤案的发生,我们看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造成冤案的首恶。相关公安、司法人员正是依靠刑讯逼供得来的当事人口供,把一个漏洞百出的案件办成“铁案”。在我们能看到的冤假错案中,几乎都散发着刑讯逼供的“恶臭”。首先,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处于弱势的嫌犯几乎很难提出刑讯证据,于是司法人员可以用尽酷刑而不用承担责任,这是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领域屡见不鲜的首要原因。其次,虽然在法律原则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但对一些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却并不禁止,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手段破案。第三,“有罪推定”的影响深远,这让司法人员部分丧失了自我约束,对“犯罪分子”的仇恨给了执法者刑讯逼供的“合理性”。

  今年3月,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冤案作出表态,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人员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然而据媒体的最新报道,一手把张辉、张高平的冤案办成“铁案”的预审员、“女神探”聂海芬依然在一线工作,“职务还是大队长”。有关部门致歉的诚意,不禁让人表示怀疑。当然,不能要求一个预审员承担张氏叔侄十年冤狱的全部责任,公检法机关的一些其他人员也难辞其咎。对于每一个司法案件而言,公检法机关本来应该是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这起冤狱中,我们更多看到的却是公检法配合多于制约、互相遮丑多于“揭短”。

  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被冤枉,都可能像张辉、张高平那样“徘徊在死刑的边缘”。221万元的国家赔偿,不应是张高平叔侄十年冤狱的句号,而更应该是个开始,一个让法律和制度变得更完善的开始。(樊大彧)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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