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奸杀冤案”当事人张高平叔侄,日前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合计金额为702万元。对此,张高平叔侄方面表示,“索赔提出少了,但现在也不好再更改,只希望能尽快到位”。
702万的国家赔偿申请,是多是少?从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惨痛实际损失,以及一般社会情理来看,无疑至少并不能算多。据悉,张高平叔侄提出的赔偿清单,最高一项是“张高平为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要求补偿280万元”,此外还包括“国家赔偿及精神赔偿180万元”、“一次性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十五年,两人共28万元”及老母十年赡养医疗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共计12项索赔。
但是,对比此前的类似案例,尤其是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又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赔偿数额其实并不算少。比如,此前著名的佘祥林、赵作海冤案,最终赔偿均不到100万。而按照《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的计算方式仅是:“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同时此前最高法院公布的2012年日均工资标准是:每日162.65元。据此计算,张高平叔侄二人近10年冤狱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应仅各为60万元左右,两人合计120万左右。这一计算标准和结果,显然远远低于张高平叔侄提出的“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280万元”赔偿要求。
另外,张高平叔侄提出的“赡养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等赔偿要求,虽然同样完全合乎情理,但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也缺乏相关依据。因为该法并没有规定在侵犯人身自由情况下,可以给予受害人赡养、子女抚养方面的赔偿,而仅规定只有在“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死亡的”情况下,才应对受害人支付这方面的相关赔偿。
当然,要想确保对张高平叔侄的“到位”赔偿,在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中,也并非完全找不到依据。众所周知,去年完成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的一个最大“亮点”便是,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明确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无疑,如果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能得到认真对待,最终能给张高平叔侄支付一个真正足够到位的“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不仅能有效地兑现落实“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充分体现国家赔偿应有的纠错致歉诚意,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法律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方面的不足。
“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再次强调了习总书记所做的这一论述。而相比其他一般司法案件,本质上属于纠错、“迟来”性质的国家赔偿案件,无疑更应该也必须“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惟其如此,司法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才可能得到充分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