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国家赔偿埋单

时间:2010-10-25 10:44   来源:《光明日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该《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明确了国家赔偿后向责任人追偿的标准,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有故意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基本工资;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须承担国家赔偿费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基本工资。

  国家赔偿是国际通行制度,因为任何国家都难免存在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致使公民遭受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比如冤假错案等。国家赔偿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是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现。与此同时,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也是一项国际通行制度。个中道理很简单:一方面,国家赔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但纳税人并没有犯错,凭什么做“冤大头”,为一些公职人员的错误埋单?另一方面,让公职人员为自己的过错付出经济上的代价,有利于遏制侵犯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促使他们依法行政、执法守法。

  公职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故意,另一种是由于过失。不论哪种情况,相关责任人都理应为国家赔偿埋单,同时又有所差别,《条例》中规定的“70%”和“50%”、“两年基本工资”和“一年基本工资”就是这种差别的体现。话说回来,公职人员违法行政、执法犯法,毕竟是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过错及赔偿不应“一刀切”地完全由责任人承担,他们只须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条例》中规定的两个“不得高于”,其用意即在于此。

  追偿制度有了,是否就万事大吉呢?当然不是,关键要看能否落实执行。向责任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前提和难点所在,是厘清谁是“责任人”。众所周知,近年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当事人沉冤昭雪之后,都获得了国家赔偿或政府提供的补偿,但是,我们很少听说哪名责任人被追偿,付出了经济上的代价。正因如此,《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条款才被人们质疑为“休眠条款”。责任人没有被追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冤假错案的责任认定往往变成了一笔糊涂账。谁是真正的责任人都搞不清楚,甚至故意不搞清楚,遑论追偿。责任认定变成糊涂账,追偿问题往往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处理几个无关紧要的“小鱼小虾”了事。对于法治来说,这是不小的损害。

  从这个角度看,国家赔偿费追偿同样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它依赖于明晰的责任认定,而明晰的责任认定则依赖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健全。明确国家赔偿费的追偿标准,是重要的一步,但后面的路还很长。

编辑: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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