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一个敏感话题。
公权力机构庞大、职责广泛,难免有疏失错漏,对无辜公民造成伤害。由公权力造成的伤害,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然而,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枣,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要说法的“秋菊之勇”。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多、门槛之高、难度之大。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这项从15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在新《国家赔偿法》奠定的基础上,使国家赔偿案件首先能“告进门”。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此外,司法解释还畅通了求偿渠道,规范了立案标准,完善了救济措施,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等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回望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再到农历龙年年初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赔偿法律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精,赔偿意识从弱到强。我们看到,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最后却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2004年,湖北佘祥林蒙冤坐牢11年平反昭雪,随后获赔“人身侵权赔偿金”25万余元;2010年5月,“河南佘祥林”赵作海在媒体高度关注下获赔65万元……特别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赔偿渠道更加通畅,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较快上升,仅湖南一地,2011年全省法院就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3件,决定赔偿327.68万元。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正在我们脚下延伸。
国家赔偿,本身强调的就是国家责任、人权保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到个体在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更关乎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更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然而,这条路仍然很长。年初,广东深圳警方在东莞一家夜总会对涉黑人员的围剿行动中误杀一位“的哥”,引来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争议。这也启示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面对不断高涨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落实,都还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