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Michael Jordan”在乔丹体育上市关键时刻进行高调起诉,利用诉讼损害了乔丹体育的名誉权,致使乔丹体育IPO上市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9日《证券日报》)。
乔丹体育起诉的理由是,乔丹应该“先采取与我方接触表达解决意愿或发律师函告知等谨慎措施,再提起诉讼”;乔丹像现在这样“直接大肆宣扬,指责乔丹体育蓄意且毫无顾忌地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
真是天下奇闻:一个人被侵权了,选择维权方式居然还必须听侵权者的,如果没有按侵权者的意愿做,那就是“严重损害”了侵权者的名誉!所谓乔丹起诉“使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对乔丹体育产生误解”,更是不知所云。因为,直到乔丹起诉的那一刻,很多“不明真相的民众”才知道,原来这个乔丹和篮球巨星乔丹一点关系都没有。试问,若不是冲着乔丹这个名字背后的篮球巨星形象,乔丹体育这个土生土长的中国孩子,会得到那么多消费者的青睐吗?乔丹体育之所以选用这个商标,难道不正是要让消费者“误解”其与巨星乔丹有关吗?
是的,在法律层面,乔丹体育大可以说,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但是,为什么还要用23这个号码,为什么甚至连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都一并抢先注册为商标?无论乔丹体育在法律上可以辩驳得多么无懈可击,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只会烙下一个不光彩的印记。
商业行为也是应该讲道德的,当山寨品牌意外做大之后,面对自己并不十分光彩的创业史,至少应该有一个坦诚的态度和诚信的形象。因为,山寨品牌不小心做大之后如何洗清原罪,并不是仅用法律层面的唇枪舌剑就足以消释的问题。一个不以侵权行为感到惭愧的企业,不仅不会赢得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信任,同时也是其想做大做强永远躲不开的障碍。事实上,如果按照美国法律,乔丹体育已构成侵权;这也就意味着,乔丹体育如果未来有意进军国际市场,势必蕴含着巨大的国际诉讼风险,将会卷入巨额的商标诉讼之中。
乔丹体育应该做的不是一条道走到黑地无视他人权益,而是应该真诚改过。否则,即使乔丹不能将乔丹体育怎么样,消费者也会用脚投票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