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赔偿应做到体面而温暖

时间:2013-02-05 14:42   来源:法制日报

  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发布最新消息: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按照同一个标准先行垫付。此前有媒体援引死者家属的话称:有现场工作人员告诉死者家属,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2月4日 大河网)

  灾难赔偿是灾难发生后的一种社会救济。在灾难面前,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在灾难中,个体会轻易地毁灭;在灾难后,困顿会持续地存在。因此,必须给那些不幸遇难者的家属以赔偿,这种赔偿可以让他们的生活改善一些,这种赔偿也是悲伤之后的一点抚慰。

  也就是说,赔偿的根本目的和现实作用是双重的:在物质层面上,要让遇难者家属可以体面地活下去,不会因为灾难而陷入无助的深渊;在精神层面上,要让遇难者家属可以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怀,让他们知道,在风险发生时,他们并不孤立、无助。

  但很多时候,灾难赔偿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公众眼中,有些赔偿的方式值得商榷,比如,从速原则。为了快速完成赔偿事宜,赔偿部门制定了奖励原则——先签署赔偿协议的,可以多拿赔偿;后签署赔偿协议的,赔偿金就会减少。再比如,同命不同价原则。虽然生命都是平等而宝贵的,但在具体赔偿时,不同身份的人赔偿金不同,城镇人口的赔偿金远超过农村人口。现实中的户籍和身份差异,在赔偿金上依然体现得清晰。

  从速原则似乎是为了顾全大局,减少影响。但是这个原则忽视了基本的一点,那就是大局应该包含个体,影响应该建立在诉求得到满足的基础上。所以,在灾难赔偿时经济杠杆应该慎用,它通常会给人一种变相要挟的感觉,也通常给人以伤口撒盐之痛——那些遇难者的家属刚刚遭遇伤痛,又要被迫签署赔偿协议,他们的内心会是怎样的感受?

  同命不同价的原则更是争议已久。尽管人人生而平等早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遗憾的是,在现实的赔偿中,通常是人人不平等的。如果说,这样的规定在城市化进程之前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时城乡之间差距明显,城乡生活成本也不同,因此出于现实考虑,给予不同身份者不同赔偿还算有道理。那么,在城市化进程这么多年之后,在城乡人员流动如此频繁之时,再以身份和户籍区分赔偿金则有些过时。

  一来,人们所能创造的价值越来越趋同,那些农村户籍者也可能在城乡流动之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二来,人们的生活成本也越来越趋同,当人员流动变得频繁,当农村孩子可能在城市生活时,他们需要的成本并不少。既然现实已经改变,而在价值层面上,人人本该平等,那么在赔偿上再区分出个三六九等显然已经过时。

  令人欣慰的是,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所有死者将按相同标准赔偿。这种积极的做法是对同命同价的直接实践,是对人人生而平等的现实诠释。如果一种价值和理念在现实中总也无法落地,那么这种价值和理念是不可能真正走进人心的。从这个角度看,义昌大桥坍塌事故赔偿方案将成为一个标志,它传递出的消息是,同命同价不需要再争论了。这就是一个共识,就是一个必须。不应在人的生命面前掺杂太多无关因素。

  灾难赔偿是一件困难事。一方面,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又要强调效率;另一方面,既要补偿到位,又要防止有人借机闹事。因此,一些方法和策略出现在赔偿中。但无论怎样,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体面而温暖。灾难赔偿不能雪上加霜,不能制造不公,不能成为灾难之后的二次伤害。只有做到了体面而温暖,灾难赔偿才是人们应对风险时的安慰。这种安慰不会减少风险和灾难,但是会让人有面对灾难和风险的勇气。

编辑:扶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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