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社会救助投入的资金有1800多亿元,这么大的财政投入,没有立法,问题很大。现在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推开,很多模式也相对成熟,但还是以政策调整居多,比较随意、零乱。进行一项救助,要在各相关部门的许多文件中挑选依据,确定对象。”朱永新委员认为,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好民间慈善机构的作用(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国家救助投入力度的逐年增大,各地低保发放屡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在审核社会救助对象时,囿于商业银行法等现行法律的限制,民政部门无法查询到救助对象的家庭财产等信息,造成社会救助对象认定不准确以及“后门保”等问题。与此同时,城市社会救助框架虽已初步架构,但仍有一些困难群体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和突发性事件等,无法纳入到社会救助的范畴。
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我们有必要约束公权,适度配置权力,防止权力异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通过培植民间组织,让民间慈善机构成为社会救助的“左膀右臂”。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这意味着,朱永新委员的发挥民间组织作用的观点与温总理对社会组织在服务型政府中的制度设想是一致的。尽管民间组织被证明是政府社会管理的有效补充,但要想让民间组织与社会救助实现无缝对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依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要成立一个民间组织,需要迈过两道关口:一个是在政府中找一个“主管部门”审批挂靠,才能合法注册,另外还必须到民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显然,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实际上暗含了政府行政万能的思维。
值得欣慰的是,广东省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备受社会各界好评,其要义在于:一是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二是积极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这一体制性变革,不仅打破了严厉的行政管制,也击碎了过度的行业垄断,给社会组织的登记开辟了绿色的通道,为其健康成长创造了条件。这一民间组织制度架构应尽快在全国推广。
在民间组织松绑的同时,国家层面也应给予政策倾斜。目前,由于缺少政策激励机制驱动,民间组织不仅运营困难,而且积极性也不高。所以,国家应架构起民间组织政策激励驱动机制,以调动其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具体到激活民间慈善机构,可谓是一举两得的事情。既能让政府部门从难以顾及的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内抽出身来,也会让社会组织有效地将公共服务接手过去,减轻政府部门负担,民间组织则会获得茁壮成长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