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草根NGO已久的身份问题,最近似乎出现破解的曙光。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有专家认为,民政部再次重提放开三类组织登记,表明政府今年已经加快双重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而这也对未来政府管理社会组织以及NGO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京华时报》7月11日)
消息一出,有人拍手称快,有人将信将疑,这样的消息已经出现多次,这次会有实质性进展吗?据了解,截至2010年,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44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5万个,基金会2600多个。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估计,在中国至少有300万未登记的社会组织,近九成民间组织处于“非法状态”。政府部门一般也不愿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往往将上门申请的社会组织拒之门外。此次思路转变,对民政部门是一次挑战,对民间组织发展而言则是难得的机遇。
民间组织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府需理应民间组织行使社会服务功能,承担部分公益事业,并通过其反馈的信息作为立法决策的参考依据。民间组织也需要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西方一些国家,政府和民间组织是所谓的“伙伴关系”。政府把资金资助给社会需要、能发挥积极作用的民间组织,从而起到对民间组织优胜劣汰的调控作用。民间组织在接受法律规范约束,接受政府考核监督的同时,应具有独立性。我国民间组织的官方色彩比较浓厚,行政性比较强,等级制明显。一般而言,民间组织内部通常实行民主管理,组织结构、官员的产生、经费管理、内部决策等能够体现会员的控制作用,但当前我国民间组织基本上是按照官僚制建立和运转的。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组织毕竟不是行政组织,促进民间组织的发展,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当放松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扩大社会团体的范围。作为以服务为导向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培育着公共服务的精神,使公共行政不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的治理,而是整合包括非政府组织和民间资源,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政府可以考虑改革垄断性民间组织的运转模式,减少财政资金资助、放松政治干预,培育它们的民间性格和独立性,创设条件促使全国和地方形成各种民间组织相互竞争的格局,这样才能建立良性的治理机制,才能在良性共治中实现政府和社会的目标。
提高治理能力的可行途径是释放民间组织的生存空间,让它们更多地依赖社会资源独立成长,这样既可以节约政府资源,让政府从微观治理中解脱出来,还可以培育更多的全国性民间组织,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和资源筹集作用,弥补政府的治理不足。一方面,政府应该充分尊重民间组织的民间性,不能把它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部门,不能干预民间组织的具体业务活动。政府应引导、支持民间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既可以减少政府管理的成本,又可以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机制。另一方面,民间组织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开展各种慈善活动,不能把自己未来的发展完全寄望于政府的庇护。只有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共同努力,才能消除民间组织的行政色彩,使民间组织走上自主自立的道路。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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