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需要保护

时间:2012-08-01 09:56   来源:光明日报

  近期,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向其母亲表达孝道一事引起公众热议,光明日报和法制日报分别刊发评论《对公众人物的质疑应有边界》、《公众人物的权利边界应清晰》,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边界,电视媒体也就此问题在观众中组织讨论。现在,这场讨论已经超越新闻层面而进入法理探讨。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是,这一规定在公众人物身上有所例外。例如,个人收入对普通公众而言是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但对公众人物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言,这种隐私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成为公众可以获知的信息。这是因为,法律要在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和公众的知情权这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只能适当地牺牲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然而,寻求这一平衡的过程是复杂的、难于掌控的,因为其间有一个重要的概念缺乏共识,那就是“公共利益”。这也是有些学者质疑司法机关在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寻找平衡这一做法的重要理由。有学者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采取“法定主义”,由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公众人物是否拥有隐私权。

  期待立法机关明确规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哪些可以获知,哪些不得获知,实在是“强法所难”。立法机关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社会生活的每个细小方面。而且就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对于公民隐私权并非没有法律规定,只是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司法实践上形成一定的限缩,限缩的方式就是在公众人物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与公众知情权相关时,方才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我国立法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这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避免立法过于详细、缺乏解释空间而给法律的适用戴上枷锁。此外,从操作性角度而言,也无法由立法来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因为公众人物种类繁多,国家工作人员、文体明星、商业巨子,他们的隐私权显然拥有不同的外延,让立法分门别类列举,只会挂一漏万,无法操作。

  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只能留给司法机关解决,将自由裁量权交由法官行使。法律的规定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豁免条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将不被保护。到目前为止,司法机关均是按这一逻辑来适用,也未听闻司法机关在适用这一逻辑时面临何种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如果在主张立法机关予以明确规定而削减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要求司法机关形成自己的价值体系,似乎自相矛盾。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周校长如何与其母亲相处,这是个人隐私的范畴,我们对其知悉、评议不能逾越应有的边界。设想一下,如果我们自己与父母相处以及表达情意的方式受到如此的“非议”,我们是否还能保持淡定?周校长的举动与我们的利益之间又如何有了关联?当我们无法在这一事件中建立起一个必然的公共利益时,还是将周校长的隐私权还给他吧。(陈彦晶)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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