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指纹侵犯游客隐私权

时间:2011-06-01 11:04   来源:人民日报

  江西婺源旅游景区的这一做法侵犯了广大游客的隐私权。

  指纹作为特定的身份识别标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私隐性,其作为个人的隐私信息为每个人所独有。因此通常当警察侦查案情、采集证据时要求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捺印指纹,有关人员只能配合,不得拒绝。故只有公安机关对指纹信息的采集具有合法性,除此之外,便有不合法之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指纹信息采集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这一部门规章,该规定明确了指纹的采集范围,所列举的八种对象主要是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

  江西婺源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显然不具有可以采集指纹的主体资格,进入旅游景区的中外游客,并不是违法犯罪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同样也不属于被采集指纹的范围。或许,婺源景区也有他们的无奈,目的是为减少预期的经济利益损失。但是,与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相比,与可能违法的风险相比,此代价孰大孰小,不言自明。在旅游景区,IC指纹门卡每天都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采集指纹,假设景区没有保存好采集的个人指纹信息,假设景区有人恶意使用了已掌控的个人指纹信息,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网络上已有“指纹套”、“指纹膜”在私下委托加工并进行交易,即让别人套上或贴上自己的指纹,就可以帮助实现打卡考勤的目的。若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制作若干高仿真的指纹套出售,极有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为此,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以外,任何单位应当谨慎采集和利用个人指纹信息。

  维护经济利益固然可行,但不应以违法为代价。若明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又堂而皇之地施行之,则无异于知法犯法。江西婺源景区作为国际知名的旅游景区,应当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吴海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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