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且认可出租车安装摄像头对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但即使这样,这样做是否合适仍需审慎思考。
摄像头即便能够使我们获得某种暂时的,甚至是虚假的安全感,但我们为个人的自由与权益所付出的成本,也过于高昂了,因为司机和乘客都会处于一双无所不在的眼睛的滴水不漏的监控之下,毫无隐私可言。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摄像头虽然可以轻易地获取司机和乘客的大量信息,但如何确保有关部门不利用这些信息来操纵、控制公民,如何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泄露、转让乃至盈利性使用等等,目前并没有约束性、可诉的规定,人们只能相信“有关部门”的善意,但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单方面的“善意”往往是靠不住的。
我认为,作为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最低限度我们应该做到这样两条:其一,摄像头既然涉及到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那么安装与否,至少应该经过同级人大讨论,并由人大作出决定,而不能由行政管理部门擅自安装;其二,在开始大规模地安装摄像头之前,对如何使用摄像头获取的音像信息,应该先制定相关的条例。条例的重点,应该侧重于保护司机和乘客的隐私,并且应该赋予司机和乘客一种可诉的权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把摄像头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