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深圳市城管局日前透露,城管可能不再外包给公司,深圳最迟两周内出台新政。
城管外包,说得更准确一点,其实相当于建设工程中的“层层转包”,因为城管本来也没有执法权,它们的执法权也是通过一定程序“批发”过来的。他们再把执法权转包给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这不是建筑行业严格禁止的层层转包吗?
记得铁路行业,就因为工程层层转包,出现了“骗子承包、厨子施工”的闹剧,城管外包也是这样。“大部分协管员没有专业的执法素养、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向小商小贩收取保护费,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所谓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的监管也根本靠不住,他们自己的素质就成问题。
“城管外包”据说是把“服务”和“执法”分离,只外包“服务”一块,这其实是不可能的。在实际操作中,哪些属于“服务”,哪些属于“执法”,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限,“服务”也需要执法,执法离不开“服务”。而实际上,也就是把一定范围内的城管业务都包出去了。这就等于随便把武器发给一个过路人,让他去管理市民;等于把手术刀发给一个市民,让他去进行医疗服务。
五年后终于知道城管外包的错误,当初,这样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原则的错误决策是怎样出台的?这样的做法怎么成了先进经验?难道因为城管局人手紧张,就可以推卸掉权力和责任?难道创新就可以只讲效率或效益,连法治原则也可以抛弃?领导的拍板、专家的鼓吹为什么能够超过老百姓的意见?所以,取消城管外包,政府五年后又走了回头路,这段路不能白走,要总结教训,以戒今后,不是“叫停”“取消”就行的。(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