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下判,16岁男孩许某,因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罪成立。
镜头拉到去年8月,犯下抢劫罪的许某,取保候审期间,与小女友张某偷吃禁果,女方家长未予追究。倒是事后许某一次配合警方进行调查,无意说出此事,引起警方重视。
小女友向警方坦承,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男方原以为,郎有情妾有意,万万没想到此举竟然误触法网。深圳检方不敢怠慢,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两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官司缠身的张某不服判决,表示一定上诉到底。
就法言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法条规定不可谓不严厉,反映我国立法者高度重视保护幼女人身权利。良法美意,值得肯定。
性同意权最低年龄,世界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最低为13岁,如日本与英国;最高为18岁,韩国著名导演李暻荣,曾因试镜时与未满18岁少女发生性行为,锒铛入狱,即是其中显例。大部分国家则为14至16岁之间,如德国14岁,法国与瑞典为15岁,不一而足。
我国大陆地区则以14岁为限,14岁以下,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一律追究被告刑事责任。香港地区刑法,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被告不得以误认年龄脱罪。
平心而论,刑法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保护再无微不至,也不为过。但考量现实当中,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绝非只有成年男性,也包括大量不满18岁的男性。与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性质终究不同,两小无猜的未成年男女,两情相悦,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而司法机关一律追究男方刑事责任。法不容情,真的合情合理,效果全属正面,难免令人生疑?
衡情度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双方年龄差距愈大,前者所负责任自然也愈大。对此类违反未成年人意愿,双方年龄差距悬殊的性行为,动用刑法伺候,社会各界异口同声,一片喊打之声,未闻异议。但若纯属两小无猜的未成年人,不慎“擦枪走火”,有无必要大动干戈,由司法机关大费周章,动辄以刑法究责?
今年7月,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最新公布调查结果显示,3亿中国未婚青少年中,约有六成对婚前性行为态度宽容,22%的青少年曾有过性行为。爱了就尝禁果,比例之高,令人瞠目。
无独有偶,我国台湾地区家扶基金会,上月28日公布“青少年身体自主调查”,逾两成青少年认为偷尝禁果不犯法,只要对方邀约、两情相悦就没关系。
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之间性行为,大陆刑法“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实不无改进之必要。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为例,第227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紧随其后,又有两条细部规定网开一面,缓和小情侣在不知法状况下的严厉刑罚。即著名的“两小无猜条款”: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第227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且此罪为自诉罪,须告诉乃论,公权力机关不得越俎代庖,径行提起公诉。
台湾地区司法实务上,若女方父母坚持提出告诉,法院可斟酌案情作出裁决。若犯罪情节轻微,男方不宜受“刑事处分”,法官令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损害赔偿,并施以训诫或交付保护管束。反之则在检方提起公诉后,由少年法庭审理。法官常对定罪被告,宣告缓刑。若双方选择庭外和解,女方家长可主张男方家长未尽监督之责,负担适当赔偿金额。
长期以来,大陆青少年性教育处境尴尬,如何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一直都是教育难题,想让广大青少年入耳入心,可谓戛戛乎难哉。此外,本案当中,两位未成年人父母以及所在学校是否有失察之处,也应一并引起反思。
当下青少年接触学习性知识,管道难畅,现状堪忧,亟待家庭、学校及全社会教育通力合作,以关怀代替责骂、以主动代替被动、以民主代替威严,一起来做孩子们的心理医师。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防止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更是重中之重。
为导正青少年认知,台湾地区家扶基金会提出“三不四要”行动,值得借鉴:不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尊重自己的身体自主权。不看情色网站,不侵犯他人身体,即使两小无猜也要尊重对方。同时呼吁“四要”:政府要牵头建构整合式网站,学校要积极推动两性教育,家庭要教导子女尊重异性,且青少年遭遇问题的时候,要主动求助父母师长。
两小无猜,代价知多少?初尝禁果,奈何以法绳之?关心青少年的议题,不单单是司法机关的责任。社会大众何妨多一点关爱,少一点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