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不断出现官员性侵幼女案件,大多被判嫖宿幼女罪。日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称:“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刑罚重不重,不能光看纸面。司法实践中,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5年的起步刑”,已是“比强奸罪更严重的定位”。(7月20日《中国青年报》)
“99%的嫖宿幼女罪判得比强奸罪重”,从何得来?并不是一个统计数据,而是强化肯定的夸大说法,也是昧于现实的一偏之见。阮教授的持论依据是: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而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则5年。强奸幼女作为强奸罪中的量刑加重情节,据广东省一个基层法院刑庭官说,“一般加重(基准刑的)30%左右”(7月6日《南风窗》),也就是实际通常判到接近4年,与嫖宿幼女罪的5年起刑点,距1年略余,差别并不大。而这,仅是就性侵1次、涉及1名幼女而言。
说阮教授一偏之见,昧于现实,在于揆诸实际:正如猫儿改不了偷腥,嫖客“买春”,一般并非此生只买一回,而往往“一嫖再嫖”;同时利诱威逼幼女供“春”的不法之徒,出于风险防范,也往往警惕生面孔,倾向拉拢熟客。这是世情。这也是近年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辽宁营口市基层干部“嫖宿”8名幼女、河南永城市及浙江永康市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等诸多案件中——涉案人员性侵幼女行为的高频次、圈子化、规模化所能验证的。那么,性侵幼女多人次,课以嫖宿幼女罪,怎么着也都还是最低5年,最高15年;而若课以强奸罪,“奸淫幼女多人的”(通常指二人以上,包括次数的累计),则属重中加重情节,量刑10年起步,直至死刑。综合考量,孰为轻,孰为重,一目了然。阮教授之见,无疑片面,至少忽略了“嫖宿幼女罪”性侵人次越多,罪责就越“边际递减”的法律漏洞。所以,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成了奸淫幼女者的保护伞,并非没有道理;否则,也就无以解释——何以据全国妇联的来信来访统计,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就猛增20多倍!
抛开司法实践,回到逻辑层面,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并不论及是否给付金钱,一票否决了幼女的“性处理权”;而第360条却又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当严肃的同一部法律中,却出现了法条打架情状,也着实荒诞!再者,幼女被性侵,也因“嫖宿幼女罪”被“污名化”为妓女,殊不人道!
所以,我也倾向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时建议,提高强奸罪中强奸幼女情节的加重量刑幅度,譬如加重到基准刑的60%左右,这样,就可两全其美。否则,著名法学家、北大教授朱苏力2003年发出的“如果是有当下的直接或间接的财物或金钱交换涉入的,这些男性(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国企或私企老板、外商、富有的国外或境外游客,还可能有腐败的政府官员”的警告,恐将继续应验,而无以斩断某些权势者伸向幼女攫取“春色”的黑手,不利未成年人的保护。(于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