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顺利通过了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的三审。虽说在《条例》前两轮审议中备受关注的焦点,诸如“女性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双亲育婴假期”、“设立男性关爱日”等条款在第三轮审议中被取消,由此该市妇联主席蔡立来认为:它并非“理想方案”,但通过这一立法,使得人们理性思考性别平等问题有了一个范本,为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从新的维度提供了新的视角。
反对“男尊女卑”,践行“性别平等”,历来是跻身文明国度的一种自觉追求。有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性别平等法。深圳的这一《条例》填补了我国大陆的空白,堪称“破冰之举”。其亮点颇多,如:细化反性别歧视、反性骚扰、反家庭暴力的规定和处罚,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建立性别统计制度、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制度、性别预算制度、性别审计制度,实施妇女人身安全令等。这些内容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精神极为吻合,是我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典范。
客观而论,我国的性别歧视历史悠久,这与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社会有关,意识形态浸淫着包括“三从四德”等性别歧视在内的封建毒素,尤其是宋代理学更是把“男尊女卑”推向了极致,女性不仅是社会的依附,也是男性的依附,根本没有任何自由和尊严可言。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反对封建专制社会的同时,也把解放妇女提上了议事日程,要说我国反性别歧视,且不说像有“东方苏格拉底”之誉的明代李贽的激言,它至少也有100多年了。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有了明显改善,各项社会活动(政治、经济、文化等)都体现了“半边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反性别歧视业已成为观念更新、思想解放的题中之义而形成社会共识,深圳这一《条例》的出台顺应了我国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趋势。
毋容置疑,跟历史相比,当下妇女地位已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也许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过于偏重经济发展,一些社会事业被忽视了,被淡化了,其中就包括“男女一视同仁”在内的人的各项平等权。2011年上半年,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开展的专项立法调研显示:女性在录用、薪酬福利、晋升与培训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诸如:低收入行业中女性较多;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人才引进政策也是“先调男,后调女”;女性职业生涯短于男性,但在提拔的台阶和程序上却与男性相同,事实上女干部的提拔空间严重受限;等等。至于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单位故意设卡,将女性“拒之门外”,更是常见诸报端。无数事实证明: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男女平等”仅是一种道义上的提倡,虽然有的“红头文件”也作了“不得性别歧视”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缺失刚性规范(如严格的操作规程、违究措施、问责制度等),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的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仍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恩格斯曾经说过:“妇女解放是社会解放的尺度”。换言之,妇女解放丈量着社会解放的进度,也测量着社会解放的程度。在一个女性不时受到性别歧视的社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解放”,因为有社会存在的“一半”还没有全然获得人的根本性的权利——自由和尊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把“男女平等”光视为观赏性的口号,而必须像深圳市那样以立法形式促进和保障性别平等。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其意义就在于可以先行先试,成功了以后再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此,人们当是翘首以待。(汪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