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法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保证程序的科学化、严谨化,才能避免“涉密”的例外事项变成拒绝司法公开的借口
我国三大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均对司法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实施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依法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既是法律规定的精神,也是司法改革的要求。
近日,某地法院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舆论关注案件的判决书及案卷材料,引起不小反响。
到底什么是“国家机密”?部分涉密与全部涉密在判决书公开中是否应做出不同处理?是否应设置一定的监督机制?这些问题,值得研究。
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作为保护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法定专门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家保密部门应当在“国家秘密”事项的判断方面发挥作用。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安全部门等机关一般在案发初期就已经介入了案件的处理。因而,由国家安全部门等机关协助法官对案件的“涉密”性质做出判断,并出具涉密意见书是完全可行的。
在大部分案件中,“涉密”事项并不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如果对这些“部分涉密”的案件一概不予公开,实质上是缩小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如果涉密事项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就能够避免泄露国家秘密,那么在经过审判委员会、当事人,以及国家安全部门、国家保密部门的认可后,仍然应向社会公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指出: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公众对“涉密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人民法院要主动回应公众的质疑,并将国家安全部门、国家保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作为重要的说理依据,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对涉密事项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可要求法院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对不符合涉密标准的,应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总之,只有在坚持严格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程序的科学化、严谨化,才能避免“涉密”的例外事项变成拒绝司法公开的借口。(杨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