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征求社会意见。与3月31日公布的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增加了3条,删除了3条,对48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备受高晓松、汪峰等音乐人士非议的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条款,在第二稿中被删除(据7月7日《京华时报》)。
对原稿进行大幅修改并再次征求社会意见,体现了尊重和吸纳民意的诚意,值得称赞。不过,面对修改了48处的第二稿,笔者却高兴不起来,甚至感到很失落。因为,全国140名时评人曾联名寄信国家版权局,就著作权法修改提交意见,但他们的意见却石沉大海,既没有反映在第二稿相关条款的修改上,也没有在国家版权局关于第二稿修改的情况说明中被提及。这似乎意味着,140名时评人的意见提了白提。
时评人的意见针对的是第一稿第40条,该条规定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其中包括“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现行著作权法(2001年修订)中存在同样的规定。这里的“时事性文章”究竟何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司法解释。随着时评这种文体的兴起,因其很像“时事性文章”而经常被一些媒体擅自、免费转载,众多时评作者的著作权因此受到侵害。
事实上,正所谓“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不仅时评,其他很多文章也与“时”、“事”有关,与政治、经济问题有关,如果“时事性文章”缺少严格界定,被任意阐释,则很多文章作者的著作权难保。同时,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近年来不少媒体转载纠纷都与“时事性文章”有关。
为此,140名时评人联名提交意见,建议对相关条款中的“时事性文章”作出界定,即明确规定“时事性文章”仅指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发表的宣传文章、代表官方意志的非署名文章、职务性文章等,具有宣传色彩和官方色彩,而不应包括表达个人观点、反映个人意志的文章,时评应与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享有同等的著作权,不应被归入“时事性文章”之列。
很遗憾,时评人的意见没有被采纳,也没有得到任何说法。更难以理解的是,草案第二稿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免费转载“时事性文章”的媒体,由原来的传统媒体扩展至网络媒体。确实,如果“时事性文章”仅指党报社论、官方通告之类,为扩大宣传,理应允许更多媒体免费转载,但问题是,首先得对“时事性文章”作出严格界定,以防有些媒体浑水摸鱼,将之作为侵犯著作权的借口或工具。
高晓松等人非议的条款涉及“法定许可”,时评人所针对的条款也是如此。著作权法当然要首先立足于保护著作权,因此,有关作品传播的“法定许可”应当审慎而严格。高晓松等人的意见具有“名人效应”而备受重视,相比之下,全国140名时评人加起来依然人微言轻,这不得不让人感到失落和失望。“开门立法”不是搞文艺演出,难道也要对大腕与群众演员区别对待?很难想象,假如是高晓松们对“时事性文章”提出异议,有关方面也会置之不理。著作权法修订关系到每一个创作者的切身利益,作为公权部门,理应对所有意见一视同仁、同等重视,每一条公民意见都不应该石沉大海——即使由于各种原因不能采纳,也至少应该给一个答复、一个说法。(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