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管理不可有“家长思维”

时间:2012-04-06 13:54   来源:燕赵晚报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今日本报B01版)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一些条款,有家长思维泛滥的嫌疑。有论者认为,这些条款“只是为了让作品广泛流通”。其实这不过是越俎代庖——作品是否会广泛流通,其实只是著作权人的私事,犯不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费心。

  针对延伸集体管理的相关条款,有人解释:因为使用者和作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通,如果完全按照“先授权后使用”并不现实,“延伸管理既促进作品的使用率,也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这样的解释同样让人难以接受。作品使用率的高低,同样是著作权人自己的私事;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应该也必须是进行具体到每一位个体的精细管理;“打包式”的集体管理,本身就是对著作权人权益的漠视。

  对著作权人而言,私权再小也是私权,我们不能因为当前著作权管理的混乱,就利用修法的方式,进一步剥夺著作权人仅剩的私权。著作权法修法的方向,应该也必须是最大限度地促使著作权人的私权回归。这也就是著作权能否被“打包”代表的问题。更为关键的是,在没有得到著作权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组织不能对著作权人行使权益“打包”管理。

  好在,包括众多音乐人在内的各界人士,都认为应该改进草案中一些涉嫌剥夺著作权人权益的条款,而且,包括中国音协流行音乐学会在内的协会也在积极发声,包括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在内的相关人士也表示会积极听取各界意见。相信,有了各界人士的积极行动,较之现在的修改草案,著作权法修法的最终形态应会有很大改观。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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