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久,引起了不少音乐人的强烈不满。日前,在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的共同组织下,针对该“修改草案”涉及音乐行业的部分条款召开了记者通气会。现场由宋柯主持,谷建芬、刘欢、卢中强、小柯、张亚东以及各个唱片公司代表出席。大家发表了对于第46条、48条、60条、69条、70条等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并表示将通过相关渠道和组织反映行业心声,把最终修改意见汇总递交修法机构。
对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音乐界反应最为强烈,音乐人陈洁明曾在网上发了一条微博,号召“战友们”大声朗诵列夫·托尔斯泰的一句话:我的全部思想无非是,如果那些不道德的人聚集在一起可以形成一股力量的话,那么正直的人,也应该这样去做。
在近期举行的第12届音乐风云榜上,评委会主席高晓松便带领音乐人发起了一场态度坚决的“维权”行动,他们还在现场签署声明,希望得到有关部门重视。
音乐人如此悲愤交加,暂时性取得了成效——国家版权局法规司负责人表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处于征集意见阶段,相关部门会尊重音乐人的意见!
有了版权局这一表态,音乐人感到踏实多了。任何一部法规的出台或修改,都有其逐步完善的过程,作为公民与立法者,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但归根到底,立法者还是要充分尊重公民的意见,适时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这样,才能保证所出台的法规更完善,更权威,更容易被人接受和遵守。修改《著作权法》,同样如此。
当然,还有涉及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样需要考虑。比如,对于我等普通写作者,所发表的文章经常被其它媒体转载,如何保证我们能够获得转载稿费呢?而网络转载时评等“边缘化”著作,究竟该不该付费以及怎么付费呢?种种问题,“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没有逐一细说,理当在后期调整时予以考虑。
更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强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维权的问题,不少人深感纠结,也提出了不同看法。按理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维权是好事,更容易取得效果。但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本身并不规范,甚至多数组织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现实语境下,广大著作权人如何相信方方面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又怎能放心将维权的权利委托于它们?况且,著作权属于私权,为何要多此一举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的机构来代行呢?至少,“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没有就相关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这让大家心里没底。
总而言之,国家版权局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值得肯定的。既然修改,就要确保修改到位;既然公开征求意见,就要尊重各方呼声与建议。音乐等大的方面著作权要保护,时评等小的方面著作权同样要保护;高晓松等名人的意见要尊重,我等普通作者的意见同样要尊重……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集思广益,公正立法的一面。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修改之后的《著作权法》,符合更多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