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食安案件不能放过职务犯罪

时间:2012-07-16 11:14   来源:法制日报

  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而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铸造食品安全的坚实大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公众和历史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注意发现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7月15日中国新闻网)。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如国务院最近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要求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在食品安全成为重大民生问题的背景下,最高检及时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查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深挖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而言,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与食品安全案件有直接关系,包括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因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监管失守,各道关口形同虚设,从而酿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对于这种形式的职务犯罪,既可以普遍地适用刑法中惩治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条款,也可以具体地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惩治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条款。

  长期以来,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国家公职人员,几乎全都以行政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了事,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去年查处“瘦肉精”事件,公职人员被追究刑责,食品安全究责“刑不及官”的局面才得以逐渐改变。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监管部门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涉及其他事由或案件,与食品安全案件没有直接关系,但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在调查食品安全事件时,通过多方面渠道发现了这些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这种情况看似“事出偶然”,却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得以暴露的一种常见形式。比如,一些地方发生矿难或群体性事件之后,在查处和善后过程中往往能揪出一两个“倒霉”的贪官,他们的贪污受贿与矿难或群体性事件无关,却在矿难和群体性事件引发的舆论关注和查处行动中暴露出来,算得上是反腐败工作取得的“意外的收获”。

  检察机关组织强干力量介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迈出了惩治食品安全案件背后职务犯罪的关键一步。同样关键的是,司法机关要对这类职务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不能以轻刑化手段予以“优待”。近年来,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比较突出,如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以涉及矿难的职务犯罪为例,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此类渎职犯罪嫌疑人中,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31人,缓刑107人,两项人数在已判决人数中占95.6%。有鉴于此,人们难免担心,涉及食品安全案件的公职人员虽然被移送司法机关,最终会不会像那些涉及矿难的公职人员那样,以各种理由免于刑事处分或判处缓刑?

  食品安全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而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铸造食品安全的坚实大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对公众和历史作出负责任的交代。(潘洪其)

编辑: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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