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杀慎杀”的前提是“当判必判”

时间:2011-08-05 16:0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后,媒体关注到各地近年掀起“死缓翻案风”。网曝云南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判死缓。而桂林人梁勇杀害自己妻子并肢解水煮其尸,又被改判死缓。“翻案风”使受害者和网民愤怒。对传统国人而言,“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少杀慎杀”匪夷所思。(《广州日报》8月4日)

  在很多学院派专家的眼里,礼教伦常的沿袭,是中国向法治社会转型之最大壁垒,譬如“杀人偿命”的朴素正义观等。于传统社会而言,法律秩序与伦理道德本就难分清楚;于现代法治社会来说,法律与道德必须有明确的分野。今天的中国,刑罚轻缓化图景已日趋鲜明,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总结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的变化:死刑案件的数量继续明显下降,2006年的死刑案件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换言之,少杀慎杀,早就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价值取向。

  然而,今日舆论对“死缓翻案风”的担忧与质疑,显然不在于“少杀慎杀”理念的真伪之辩,而在于我们是不是到了飞速冲向“少杀慎杀”原则的那个时间节点。司法中“罪罚相当”的原则,就是要求轻罪轻罚、重罪重罚、轻重适度、罪刑相当、罚当其罪、不枉不纵。好比我们的教育,西方的激赏手段固然很好,但东方的惩戒模式也不可或缺,矫枉过正的结果就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譬如,我们今天还在痴迷赏识教育的时候,奥巴马却要求美国反思东方教育的严谨维度。人性化的“少杀慎杀”,固然立足于灵魂的拯救,但如果“当杀不杀”,或者离开具体国情、法制基础奢谈生命敬畏,结果恐怕只会南辕北辙。

  中国并不是一个嗜杀的国度,民族文化中也未必张扬着暴戾色彩。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围观的民意独独对“少杀慎杀”如此警惕?道理或在于以下三个层面:一者,严峻的治安形势尤须秉持法治权威,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犯罪量与不稳定因素确在上升,如果法律过于温柔,违法投机就可能成为现实;二者,正如专家所言,“一个不独立的司法体制给了民众以提出翻案、质疑法律裁判的空间”,在这样的体制中,法官判决的权威性阙如,反倒是时常闪现出“上司及行政”的诡异之力,因此,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成了民意给权力施压、权力又给司法独立施压;三者,事实上,在一些地方,90%以上的职务犯罪者领受的是“缓刑”,“贪官判缓”在全国已成风气,贪腐类职务犯罪成了“最大受益者”。一个最简单的事实,在刑法正式施行30多年后,在“亿元贪官”时有出没的今日,还有多少人记得现行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律条文?

  南橘北枳的道理人人都懂,司法也不是抽象于行政、立法之上。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发布的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提到,“今后,将在全国范围内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与这一说法相辅相成的是,“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当判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上个月,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贪腐过亿”,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在“慎用死刑”成为司法趋势的今日,其判例意义远大于实体意义。

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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